黃泉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黃泉(1911-1955),臺灣高雄人。 依(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藏匿林三合、陳本江、陳銀等人,並由林三合吸收參加叛亂組織,接受領導教育,又介紹謝丁壬、林局、黃金花、黃榮泰、黃輝雄等人,由林三合吸收參加,並為林三合等人採購藏匿用之糧食,擔任警戒工作等情。1954年12月2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9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與吳居得、黃西白等三人參加民主自治同盟後,繳交金錢、介紹莊水勝、謝丁壬等人參加組織等之行為,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