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居得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本案為0408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吳居得(1917-1955),臺灣高雄人。依(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橋頭糖廠技術員,吳居得經陳本江(又名為陳大川)介紹,由林三合吸收參加叛亂組織,接受林教育研讀《鬥爭又鬥爭》、《戰略戰術》、《經濟破壞戰》等書籍,與陳本江、林三合等人連絡及計劃匪幫攻臺等工作等情。1954年12月18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9月21日執行死刑。04089申請案於1999年8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3日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吳居得、黃泉、黃西白等3人參加民主自治同盟後,繳交金錢、介紹莊水勝、謝丁壬等人參加組織等之行為,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非有實據,擬予補償。
吳居得(1917-1955),男,高雄縣人,臺糖橋頭糖廠技術員,1954年涉「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曾維成等案」被捕,時38歲。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3年3月間經陳本江(又名陳大川)介紹,由林三合吸收參加共產黨叛亂組織,接受林三合教育,研讀《鬥爭又鬥爭》、《戰略戰術》、《經濟破壞戰》等匪黨書籍。與陳本江、林三合等聯絡及計畫共產黨攻臺等工作,又於1954年3-5月先後繳交經費新臺幣1,130元。另於1953年9-10月間持陳本江函向陳子西籌措叛亂經費三次,共收到新臺幣420元,轉交給陳本江、林三合等使用。又介紹莊水勝與林三合聯絡及協助工作。 1954年12月18日深夜情治人員至他家,在未出具拘捕文件下強行將之帶走,羈押於國防部保密局,遭到刑求取供。1955年3月30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4月12日該部以(44)安准字第1471號起訴書起訴,經保安司令部1955年6月15日(44)審特字第四十三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國防部9月2日(44)理琦字第2247號令准核定。9月21日上午由臺北憲兵隊槍決。 吳居得被帶走後,從此音訊杳然,留下老邁父母及妻子和3名幼兒,全家不僅失去經濟支柱,且陷入驚恐之中,雖經親友奔走探聽,仍不知下落。其妻只好承擔起六口之生活,1955年底保安司令部才通知家屬前去領取骨灰。 1999年8月由其妻楊素蓮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橋頭糖廠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