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西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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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西白(1922-1955),臺灣高雄人。 依(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管理處雇員,其經陳本江吸收參加民主自治同盟後,研讀《新民主主義論》、《新聞觀察》等書刊,並奉命發展組織,乃介紹同事翁慶順等人參加叛亂組織,遭其等拒絕後,又向其他同事黃皆得等人宣傳反動言論,並囑渠等組織「護廠」工作等情。1954年12月1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9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其與吳居得、黃泉等3人參加民主自治同盟後,繳交金錢,並介紹莊水勝、謝丁壬等人參加組織等之行為,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管理處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