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丁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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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丁壬(1917-1955),臺灣高雄人。 依(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黃泉介紹由林三合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並繳交金錢,復與陳本江等聯絡工作。1954年12月2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9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之供述與同案被告黃泉、自首分子陳本江、林三合、林素月之供證為據。惟謝於其偵審理中始終否認、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並指出3百元為黃泉託他兒子向其借貸而非資助叛亂等,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且繳交金錢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