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西

陳子西(1918-),臺灣高雄人。 依(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政府財政科科員,吳居得持陳本江之函,對其說明陳本江、林三合係奉匪幫之命潛臺工作者,因經濟困難勸陳子西幫助,其因而先後3次共計新臺幣420元交由吳居得,轉交陳本江、林三合等使用。1954年12月2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供給叛徒金錢」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6年12月1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先後3次供給匪徒陳本江、林三合新臺幣420元等情,僅係以其在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徒據保密局否認刑求迫供之函覆,不予採信,未能詳為調查,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政府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供給叛徒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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