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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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維成(1909–1955),男,高雄小港人,商人。 日本東京聖書學院畢業,回臺後投入臺灣文化協會。1930年與蔡玉香結婚。 1935年11月9日當選第一屆小港庄協議會員,1939年11月21日卸任。日本戰投降後,在高雄從事打撈船隻及五金等事業。國民政府派員到高雄接收時,曾維成到高雄市府廣場致詞歡迎市長連謀蒞任,更以自撰的「歡迎國軍歌」表示其對祖國之敬仰。 1947年3月高雄律師王清佐家附近遭士兵包圍搜索,因曾維成會說北京話,王清佐乃請曾出面向士兵說情,士兵卻將曾維成與王清佐一併帶走,被押至壽山山腳下省立高雄醫院旁的看守所,羈押近三週後,無罪釋放。 1954年12月19日臺灣省第三屆縣市議會議員選舉舉行投票,曾維成在投票途中遭保密局逮捕,此後家屬即與其失去聯繫。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夏經陳本江吸收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受陳本江領導教育,當即繳交新臺幣五十元。同年春夏間,透過余道才轉交李媽兜舊臺幣廿萬元,1953年3月林素月持陳本江信函與曾維成聯絡,曾先後提供新臺幣1萬3千元給組織。同年3月7日介紹陳本江與林素月到曾夢蘭家藏匿一夜。 同案25人在保安司令部均矢口否認參加叛亂組織,供稱在保密局之口供係刑求所致,實無其事,曾維成供稱:「林素月持陳本江函來要錢,我雖知是共匪,陳以信恐嚇我,為保全將來共匪來臺免被鬥爭,不得已才給他們。我與李媽兜為朋友,余進才來說他與李經商困難,請我幫忙,先後二次拿去舊臺幣廿萬元,並不知他們為叛徒身分,至與陳本江、林素月並無連絡,是介紹他二人至曾夢蘭算命,非介紹藏匿。」保安司令部以自首份子陳本江、林三合、林素月在保密局自首時之供證,並傳訊自首份子陳本江、林三合、林素月、陳銀、張棟柱五人到庭結證屬實,1955年6月15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曾維成死刑。8月12日案經國防部長俞大維、參謀總長彭孟緝「擬予照准」,呈總統蔣介石核示,8月25日蔣批准。9月21日曾維成等七人被槍決,葬於高雄大寮橄欖園基督教墓園。 1997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0次董事會決議,曾維成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同年3月6日無故遭國府軍羈押3星期並刑求,獲釋後復於1954年12月19日遭羅織「叛亂」罪被捕,翌年9月21日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