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夢蘭

  曾夢蘭(1906–1967),男,高雄梓官人。1926年畢業於臺南師範學校,取得「公學校乙種本科正教員」資格,同年任教於高雄州甲仙公學校。後陸續任教於左營第二公學校、梓官公學校蚵子寮分教場、蚵仔寮公學校、梓官公學校,皆為訓導。因子女眾多,約於1937年離開教職,改行商,以承包公學校校服為業。戰後復歸教育行列,1946至1951年擔任鼎金國校校長,1952年時已為高雄巿政府教育科督學。在被捕前一年(1954年)的教師節,以服務年資超過20年,獲頒「資深優良教師」,被捕時為判決資料上其經歷為高雄三民示範國校教員。   曾夢蘭除在教育界服務外,個人多才多藝,擅書畫、音樂、網球、圍棋等。此外他亦擅長「易斷」,「易斷」是用易卦之象,來占卜吉凶之術。其女兒曾玉靄在口述訪談時指出,她父親在日治時期是以函授方式來研習易斷,且通過考試取得執照。而此「易斷」之術,後竟成為其繋獄的因素之一。   1955年曾夢蘭遭逮捕,同年6月判決。據官方判決書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曾夢蘭於1953年3月間,經曾維成之介紹,藏匿陳本江及林素月2人,陳欲吸收曾參加叛亂組織,曾雖拒絕,但明知陳本江為叛徒而仍予以藏匿,最後曾以知匪不報之名,被判有期徒刑10年,時年50歲。其案件列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曾維成等案」。   判決書中提到的陳本江,為中共地下黨黨員,鹿窟事件後逃亡各地,曾維成在陳逃亡期間贊助過金錢。而曾維成為曾夢蘭的宗親,1953年某日,曾維成帶陳本江、林素月走訪曾夢蘭,以2人婚事不順為由,希望曾夢蘭以「易斷」給他們建言,因天色已晚,2人遂留宿曾家。此時因鹿窟事件,官府有追捕之風聞,曾夢蘭為避風頭以請假方式暫停學校教職,前往屏東山地門從事農作。因陳本江於1954年5月自首,供出逃亡地方及同志資料給保密局。保密局即循線逮捕涉案人士,其中曾夢蘭於1955年1月9日在受邀參加宗親婚宴時,被保密局逮捕。   此次保密局循線逮捕的人士,從「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曾維成等案」的官方檔案資料來看,有民眾25人涉案,其中有參加叛亂組織者,或為匪接濟金錢、吸收黨徒、包庇藏匿叛徒、受匪教育從事叛亂等。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依顛覆政府罪判處,其中7名死刑,其餘人員因參加叛亂組織或知情不報,分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5年到2年。受牽連者如此之多,且不少係無辜受累者,但自首的陳本江卻在3年之後以自新被釋放。自新者輕判,而受其牽連者反倒判處重刑,五○年代白恐時期這類政治案件的判例不少。   曾夢蘭先被拘押於保安處,判刑確定後監禁於新店軍人監獄,之後囚禁於綠島。羈押時的刑求與入獄後勞役與折磨,使年過半百的曾夢蘭身體日差,60歲出獄,2年後即因病亡故。 曾玉靄、曾畣等人於1999年4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18日經第一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134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曾夢蘭(1906-1967),臺灣高雄人。依(44)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三示範國校教員,曾夢蘭受曾維成介紹陳本江、林素月來家藏匿,雖拒絕陳本江邀請參加叛亂組織,明知陳為叛徒而予以藏匿。1955年1月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65年1月8日刑滿開釋。01345申請案於1999年4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1月18日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曾君藏匿叛徒僅以其自白、自首分子陳本江等證詞為依據,然自首分子證詞僅能證明其到過曾家,無法證明知其為叛徒,又曾君以刑求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故應認曾君藏匿叛徒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43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