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媽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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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媽兜(1900–1953),男,臺南大內人。公學校畢業,1921年擔任善化公學校訓導心得時因不滿日籍校長欺侮臺籍教員而與校長打架,並辭去教職。之後,擔任新化糖廠試驗員、新化街役場(鎮公所)巡視員時,也都因與日籍職員起衝突而去職。1934年偷渡到中國廈門,開設西醫藥舖。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後,逃往鼓浪嶼。之後,參加李友邦的「臺灣義勇隊」,從事對敵情報工作。1945年8月,被派往廣東從事抗日工作時,獲知日本投降的消息,後停止工作,並於1946年1月返臺。 據判決書,回到臺灣後,先到臺北找李友邦代為覓職,但一直沒有下落,乃自己做小生意,先經營肉醬工廠,再開設煉乳工廠,皆因經營不善而結束營業。不久,陳福星介紹他擔任蕃茄工廠的職員,未久即辭職。1946年6月,經崔志信介紹認識張志忠,並秘密展開行動。不過,最初的工作成績並不理想,之後才發展出黃秋永、盧鏡澄、李來基、盧成利、郭老富等人。張志忠見其略有成績,乃於6、7月間介紹其加入中國共產黨,並每個月寄生活費給他,使他得以專心發展組織。 1946年10月,李媽兜與陳文山、陳福星等成立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市工委會,由李媽兜任書記,雙陳分別負責宣傳、組織,受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領導,並陸續發展出蔡來、王炎山、黃添才、陳麗水、郭柏山、郭水烟等6人,組織活動逐漸開展。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李媽兜與陳柏淵、黃添才、陳麗水及省立工學院學生四處散發傳單,前[臺南麻豆鄉公所[臺南師範學校接收武器外,也參與攻擊紅毛埤空軍第十九軍械庫及水上機場,但這些行動在3月11日國府軍隊抵達後宣告失敗。事件後,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因人事異動而改組,陳文山、陳福星退出,改由李媽兜、李武昌及鄭海樹3人負責,李媽兜為書記,李武昌、鄭海樹為委員。不久,李武昌因成為目標而離開,鄭海樹則另行發展組織。 李媽兜等人因曾參與二二八事件,且由下層組織取得武器,因此退往山區,在臺南縣大內鄉烏頭村山上建立一座隱蔽基地,同住者有陳文山、李凱南、李武昌、盧老得、郭老富及李鹿等。但因受到注意,曾先後遷至三腳碑、楠西鄉及後堀仔、玉井鄉等,一直到1948年6、7月間因經濟轉惡而解散,李媽兜則轉往香港參加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返臺後,即根據香港會議的決議文,在臺南、嘉義、雲林及高雄、屏東一帶建立地下組織。迄1949年底,臺南市工委會先後建立26個支部、3個直屬小組,是組織發展最為快速的一段時間。詎料,1949年8月中共在臺地下報《光明報》及省工委會基隆市工委會被破獲後,省工委會相關組織相繼被破獲瓦解,領導幹部、成員相繼被捕,情況極為慘烈。1950年5月,臺南市工委會麻豆支部被破獲。7月,大內鄉支部、石仔瀨支部、鳴頭鄉支部被破獲,計有楊清淇、楊鬧上、鄭沂清等23人被捕。8月,玉井支部被破獲,計有楊鬧雲等20人被捕。10月,由李媽兜所屬幹部李武昌吸收,受賴象領導之李凱南所建立的臺南後堀基地組織被破獲,計有李凱南等16人被捕。經過一年半鍥而不捨地查緝,終於在1952年2月16日李媽兜等在臺南安平港擬偷渡往香港時意外被捕。因已無運用價值,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於1953年7月18日執行槍決。(1236) 方陳淑貞、李飛洋於2000年2月22日代表李媽兜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2022年4月29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020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