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仔瀨支部楊鬧上案

石仔瀨支部隸屬於中共省工委會臺南市工委會,初由李媽兜直接建立,後再由幹部繼續發展,書記是楊鬧上,重要幹部有陳元方。1950年7月,石仔瀨支部被破獲,楊鬧上被判處死刑。

石仔瀨是日治時期的地名,又名石湖村、石城村、石林村,位在臺南縣大內鄉,居民多來自福建泉州,以楊姓居多。據官方資料記載,書記楊鬧上係大內鄉石湖村長,於1949年9月經楊崇烈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受楊崇烈領導,並吸收楊長成組織石仔瀨支部。支部下設麗澤兄弟會及農民互助會,由楊鬧上任支部書記,復吸收楊左木(業商)、陳招揚、郭伴為會員。麗澤兄弟會成立於1948年12月,在陳招揚家中成立,發起人是楊崇烈,會長是楊左木,會員有楊崇烈、楊鬧上、陳招揚、楊德全、郭丁炎及楊左木等6人,旨在圖謀民眾福利、兄弟同心相照料。因甘蔗收成時,糖廠會派工人來收,但因工人工錢太貴,所以要求糖廠不要派工人,由農民自己派人收,因而成立麗澤兄弟會。至1950年4月止,共計開會5次,其中2次在楊左木家、2次在陳招揚家、1次在郭丁炎家召開,參加者就是會員6人,初由楊崇烈領導,後受楊鬧上領導。會議的內容在討論黨員福利事項、鼓勵農村生活問題之發展,以及講解時局、讚揚共產黨的好處等。農民互助會成立於1948年12月,會長是陳元方,會員有郭伴、郭文從、葉河清、胡田吳、胡啟分、吳海連、郭丁炎、吳金鬱、陳賜龍、陳能、江文生、尤楊勵,以及陳元方等人,均於1948年11月在陳元方家經陳元方勸誘加入共黨,受陳元方之領導,旨在圖謀民眾福利,向都市購買火柴、肥皂等日用必需品,再廉價賣給會員;收成時,也要互助出力幫忙。每人繳納會費舊臺幣1萬元。同時,有鑑於政府即將實施三七五減租,陳元方說佃農要連絡合作,如地主不履行三七五地租應極力予以抵制,也要堅決占住耕地,不被地主轉租,團結一致與地主鬥爭。

而楊長成為一代書,於1949年3月底在大內鄉石湖村楊鬧上店裡,經楊鬧上勸誘加入共黨組織,受李天生領導,交付宣傳的任務及吸收黨員,經常利用在楊鬧上店裡人稀少時找農民講解時局及共黨的好處,勸誘其加入。同年4、5、6月各在善化李天生家樓上開會一次,由李天生主持,參加者有楊長成、楊崇烈、楊德全、楊鬧上、羅錦昌,會議內容是講解時局、檢討各人工作、研究吸收黨員的方式步驟。當時曾活動選舉楊鬧上擔任農會常務理事、吸收黨員、說國民政府的壞話、共產黨的好話等。其後,陳元方又吸收郭伴、陳能、江文生、葉河清、楊勵等人加入會員。其中,楊勵為臺南縣大內鄉農民,1949年5月在陳元方家裡經陳元方介紹加入共黨,一起加入的還有郭伴、陳能及江文生,受陳元方領導指揮,曾開過一次會,討論內容是利用三七五減租之機會煽動農民和地主互相鬥爭。其後,又吸收翁水竹、楊達、楊永成、楊國麟等人先後參加組織。其中,楊達為臺南縣大內鄉人,業農。1950年1月與楊崇烈、楊進丁等3人在玉井合夥經營米粉製造工廠,2月在米粉工廠經楊崇烈勸誘加入共黨,擔任青年指導員,指導青年入黨、指導青年於共軍攻臺時協助共軍登陸等。3月起,在米粉工廠辦公室開會,約3、4日開會一次,由楊崇烈領導,約參加開會四次,開會內容為講評時局情勢、討論民生及經濟問題,以及共軍攻臺時如何協助等。4月,楊達因盲腸炎臥病約3個月,並未吸收黨員。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經軍法處審判官鮑濟嚴、書記官李樹德,於1950年10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楊鬧上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於1951年1月13日執行槍決,後以其財產不多,免予沒收。楊左木、楊長成、陳招揚、郭伴、葉河清、楊勵被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各褫奪公權10年。陳元方於是年7月間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獲准自新並轉為線民,被要求在期限內立功。9月,楊崇烈也向保安司令部辦理自首,遂將兩人均交由保安司令部獨立小組,配合工作,協助緝捕「匪首」李媽兜。

2018年10月4日,葉河清、楊左木、翁水竹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同年12月7日,楊鬧上、楊長成、陳招揚、郭伴、楊勵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1.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楊清淇、楊左木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979。

    2.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4/090。

    3.陳儀深訪問、彭孟濤記錄,2017,〈郭瑞山先生訪問紀錄〉,收入《「二二八與白色恐怖相關受難者暨家屬口述歷史計畫」案結案報告書》,頁66-70。臺北: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

    5.姜天陸,2002,《南瀛白色恐怖》。臺南:臺南縣文化局。

    6.歐素瑛,2008,〈從二二八到白色恐怖—以李媽兜案為例〉,《臺灣史研究》15(2):頁135-172。

    7.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

    8.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