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勵

楊勵,1920年生,男,臺南大內人,業農。不識字。1950年因涉「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被捕時31歲,後判刑15年。 根據官方檔案資料,1949年5月20日,楊勵在陳元方家裡,經陳元方介紹加入共產黨。陳元方講共黨土地平均,農民大家有田耕,生活很安定,我們所有承租之土地絕不准許地主轉租他人,不久三七五實施後,土地全部歸我們自己所有,承租人須要協助團結一致與地主鬥,後來我們一定有好結果,在其勸誘下加入共黨。只以口頭答應,並未辦理手續。一起加入的還有郭伴、陳能及江文生,4人為一小組,受陳元方之領導指揮,在楊辛丑家宅僅開過一次會,討論內容是利用三七五減租之機會煽動農民和地主互相鬥爭。陳元方要求楊勵要極力與業主抗爭,之外並無其他任務。 1950年7月6日,臺南縣警察局運用線民偵知楊清淇、楊崇烈等人涉有匪嫌,因而破獲大內鄉支部及設在大內鄉的石仔瀨支部、二重溪支部、鳴頭鄉支部、頭社支部,捕獲楊清淇、楊左木、楊長成、楊達、楊勵、郭伴、陳招揚、葉河清、翁水竹、楊永成、陳天房、楊江河等25名。1951年2月13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裭奪公權10年。 楊勵未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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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