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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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天房(1905-1988),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內鄉鄉長,其明知該鄉公所職員楊清淇、康海閣為匪諜而不檢舉。1950年7月12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1年2月3日奉准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任大內鄉鄉長,對其下屬有監督考察職責,對於匪諜尤有告密檢舉之義務,為論罪依據。惟原判決對其「明知其屬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犯罪事實,未見調查任何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大內鄉鄉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