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天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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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天房(1905-1988),男,臺南大內二溪人。日治時代,臺南商業學校畢業,1924年開始擔任大內庄役場書記。戰後,即被臺南縣縣長袁國欽指派為大內鄉代理鄉長,1948年10月30日更當選為第一屆大內鄉鄉長,盡職公務,不遺餘力,曾被記大功十餘次。1950年7月12日,因前些天,大內鄉公所戶籍員楊清淇、助理會計康海閣涉及「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被捕、工友陳德發自首,陳天房遭到警方懷疑是「知匪不報」,被請去談話後隨即扣押,當時46歲。
7月14日,陳天房於曾文警察分局,由分局長岳秉卿親自訊問,審訊筆錄(劉海傳記錄)記載陳天房曾例舉楊清淇平時不當言動八點,以及大內鄉內類似言行人物,包括楊德全、楊崇烈、楊達、楊長成、鄭強府、羅錦昌、羅錦茂等,但因無確切證據可資證明他們是共黨份子,為避免造成誣告,所以未向相關單位舉報。約三日後(17日),再被移送臺南縣警察局刑警隊,受組長黃和焜訊問,且被追問楊清淇反動書刊來源,陳天房表示不清楚。
7月25日,陳天房與一起被曾文警察分局拘押的楊左木等人,共11人,被臺南縣警察局局長魯廷壁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刑事警察總隊將此案交政治課組員蔡廷桓主辦。三日後(4日),蔡廷桓完成楊左木等11名偵訊報告表,陳天房被認為「似有知情不報之嫌」。此報告表,經政治課組員劉仲舟會辦,政治課課長袁銘鼎用印後,翌日(5日)總隊附陳懷讓批示「如擬,解司令部」。
8月9日,臺灣省警務處將楊左木、陳天房等11人,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翌日(10日),保安處三科科長楊修滿將楊左木等11名,交科內楊丕銘、宗有序、楊星懷等三人,併同憲兵司令部於8月2日移送到保安司令部的楊清淇等14名辦理,合計涉「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被解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者,有楊清淇等25人。
8月26日,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將楊清淇、陳天房等25人,移送該部軍法處看守所。9月16日,陳天房遭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有楊左木、楊永成、楊江河等3人。10月20日,陳天房、再度遭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楊達、楊國麟、楊長成、楊永成、翁水竹、楊江河等6人。兩次軍法處的訊問筆錄(書記官李樹德)內容顯示,軍法官鮑濟嚴大抵以警局的訊問筆錄為基礎進行訊問,陳天房也明確表示自己並未參加任何組織,也不知道楊清淇、康海閣是否加入共產黨組織。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此案軍法官的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陳天房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此判決書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 」([40]則副字第0001號)。同月17日,審判官鮑濟嚴正式宣判陳天房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書記官黃志雄繕寫宣判筆錄。
1月23日,陳天房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2月1日,同案遭判處有期徒刑者,大多發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刑期,陳天房因「另辦保釋」未移交。2月3日,依照戒嚴地域監犯臨時處理辦法,陳天房「奉准保釋」。自1950年7月12日被羈押,1951年2月3日保釋,陳天房共被關押了6個月又22天。
奉准保釋前六天,經營益南商店的臺北友人吳耀輝,為陳天房具保,簽署「軍事犯保釋保狀」,少尉雇員樊祥生也完成了對保手續;另外,前四天,陳天房也簽署了「已決軍事犯保釋切結」。
相關書狀經軍法處承辦人姚毅成彙整、軍法官鮑濟嚴蓋章後,姚毅成等承辦人,於 2月1日填寫好制式文稿,經邵彬如、包啟黃核稿,會政治部熊監察官、保安處李參謀後,由保安司令部副參謀長盧雲光核可,以保安司令吳國楨職銜,於2月5日發文請國防部參謀總長核示。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批答,也認為「合于戒嚴地域監犯臨時處理辦法之規定,所請保釋應予照准」。
獲得保釋返鄉的陳天房,已遭免去大內鄉鄉長職務,只能在家耕農,同時被限制住居,每月還得寫生活狀況自白向大內派出所報告,也隨時被警察單位監看著。
1999年5月13日,陳天房長男陳銘凱等,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2月16日,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陳天房申請案,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天房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被告任大內鄉鄉長,對其下屬有監督考察職責,對於匪諜尤有告密檢舉之義務,為論罪依據;為原判決對被告陳天房如何「明知其屬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犯罪事實,未見調查任何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大內鄉鄉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