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
1950年10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及1951年1月7日國防部(40)則副字0001號代電核定的楊清淇等24名的白色恐怖政治案件,一般稱之為「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或「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
名列此案判決書的被告,計有楊清淇等24名,除蕭本昌當時設籍楠西鄉、楊江河設籍口湖鄉(原籍大內鄉)外,其餘22名都設籍於大內鄉(其中黃江河原籍學甲鄉,當時設籍大內鄉潘子欽處)。大內鄉同時也是被官方視為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南部重要匪幹的李媽兜,以及李媽兜所領導的重要幹部楊崇烈、鄭國禎、楊德全等人所設籍的鄉鎮。
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保存的有關於楊清淇等案的檔案資料,官方認為當時大內鄉同時存在著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石仔瀨支部、頭社支部、嗚頭支部,並且聚落裡設有村委、書記;石仔瀨支部下設麗澤同窗會、農民互助會;嗚頭支部下則設有伴工會、讀書會。楊清淇為大內支部書記、康海閣為大內支部宣傳;楊鬧上為石仔瀨支部書記兼麗澤同窗會會長、陳元方為石仔瀨農民互助會會長;鄭沂清為嗚頭支部書記、潘子欽充任嗚頭支部伴工會、讀書會會員。
但當時官方認為涉及此案的人數,根據1950年7月24日特高八組上尉組長雷蓮生彙報給憲兵司令部的六種名冊,實不只判決書上所列被告24名,而是多達145人:包括當時被特高八組、憲兵第八團、曾文警察分局所逮捕的楊清淇等27人(除名列判決書被告24人外,還有在曾文警察分局因罪嫌不足暫交保的楊雲祥、陳進士等2人;以及被解送保安司令部後,因自首而未列入判決被告的陳元方1人),以及向特高八組、曾文警察分局自首的楊文旺等78人(其中包括姜悅治等8位女性,被認為是匪黨婦女組的成員);還有被列入漏網者的李媽兜、楊崇烈、鄭國禎、楊德全等40人。
被解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的楊清淇等25人,後經軍法處軍法官鮑濟嚴多次提訊,於1950年10月30日完成判決書(書記官李樹德),楊清淇、楊鬧上、鄭沂清等3人被判處死刑、康海閣等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楊辛丑、楊長成、楊左木、陳招陽、郭伴、葉河清、楊勵、黃德性、鄭德安、黃江河、蕭本昌、翁水竹、楊達、糠天寶、鄭仙旺、楊永成、楊國麟等17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陳天房1人則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楊江河1人獲判無罪,陳元方1人則因自首而未列入判決書被告。但判決書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上呈後,經參謀總長周至柔、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等軍事審判的覆判程序,康海閣、潘子欽等2人被改處死刑,並沒收財產,褫奪公權終身,其餘則照原判決書執行。
即使憲兵特高第八組、臺南縣警察局已向上解送楊清淇等25名,並彙報了已自首名單(憲兵特高八組彙報給憲兵司令部的78名,臺南縣警察局彙報給臺灣省警務處的多2名,為80名),曾文警察分局依然擴大辦理,繼續逮捕其所謂的大內支部、頭社支部餘犯,共有李崑峰、毛其春、黃主恩等23名遭其逮捕,甚至遭致嚴酷刑求而被迫亂供,臺南縣警察局也曾分批解送李崑峰等12名到臺灣省警務處,臺灣省警務處也將李崑峰等6名送保安司令部,但後來這23名都被發回更審、具結交保,當事人也因此,而遭羈押三到六個多月的時間。
此案申請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補償的,有楊清淇、楊鬧上、鄭沂清、康海閣、楊長成、陳招陽、郭伴、楊勵、黃德性、鄭德安、楊達、糠天寶、鄭仙旺、楊永成等14人;申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補償的,則有葉河清、陳天房、翁水竹、楊辛丑、蕭本昌、楊左木、楊國麟、潘子欽、黃江河等9人。
根據田野訪查,申請二二八補償者,據稱多曾參與援助民軍圍攻嘉義水上機場,事件後也都辦理自新、自首,其於1950年遭處死刑或15年有期徒刑,或與二二八事件之秋後算帳有關,但實被官方視為參加叛亂組織所致。
2018 年10 月4 日,葉河清、陳天房、翁水竹、楊辛丑、蕭本昌、楊左木、楊國麟、黃江河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8年12月7日,楊清淇、楊鬧上、鄭沂清、康海閣、潘子欽、楊長成、陳招陽、郭伴、楊勵、黃德性、鄭德安、楊達、糠天寶、鄭仙旺、楊永成等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1.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楊清淇、楊左木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檔號:A305440000C/0040/273.4/979。
2. 國防部軍法局,〈楊清淇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B3750347701/0039/31320393/93。
3.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李媽兜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A305440000C/0042/276.11/116。
4.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臺灣工作委員會臺南縣大內支部楊崇烈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6.7/0149。
5.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捕獲潘子欽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 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6.6/0270。
6.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臺灣工委會臺南工委會鄭沂清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6.7/0117。
7.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協緝蕭本昌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6.6/0223。
8.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臺南縣居民陳萬來等八十名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7.2/0026。
9.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臺灣工委會臺南縣麻豆、大內、下營支部餘犯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6.7/0092。
10.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佃農互助會李崑峰、羅錦昌、楊山牛、許三江、林景龍、楊崇烈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6.7/0077-1。
11.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佃農互助會黃主恩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6.7/0077-2。
12.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佃農互助會黃主恩等七名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01010000C/0039/306.7/0077-3。
13.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李崑峰等六名涉嫌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6.7/0077-5。
14.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楊雲祥等〉,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AA01010000C/0039/301.1/3050。
15. 李敖審定
1991《安全局機密文件──歷年辦理匪案彙編》。臺北市:李敖出版社。
16.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1998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五○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三)──個案資料》。南投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7. 許雪姬訪問、王美雪紀錄
2001 〈潘昭江先生訪問紀錄〉,吳文星、許雪姬採編《臺灣地區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五○〜七○年代文獻專輯:戒嚴時期臺灣政治事件口述歷史》,頁11-30。南投市: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18. 姜天陸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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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戴文鋒、莊永清、葉瓊霞
2022《漫漶時光:臺南人權歷史場址Ⅲ》。臺南市:臺南市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