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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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國麟 1917年出生 1979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國麟(1917-1979),男,臺南大內人,日治時代嘉義農林學校畢業,業農。父親楊駢,曾任大內庄協議員、頭社庄保正、鹽水港製糖會社原料委員、林野整理委員、部落振興副會長、曾文郡新生會委員。父親過世後,楊國麟擔任頭社庄保正,戰後連任頭社村村長,1949年11月1日當選大內鄉農會常務理事。1950年7月10日晚上,因被官方懷疑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在頭社村家裡,為駐在臺南的憲兵第八團所逮捕,當時楊國麟34歲。
「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政治犯,為憲兵特高第八組、憲兵第八團所逮捕的,目前在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典藏的相關檔案,大多有當事人於臺南憲兵第八團團本部,受憲兵特高第八組訊問的筆錄,唯獨沒有楊國麟的。由後來於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的訊問筆錄,可知楊國麟在憲兵司令部及其之前的受審訊,是否認參加任何共產黨組織的。
根據檔案,1950年7月24日,楊國麟與楊清淇等,共13人,被憲兵特高第八組上尉組長雷蓮生解送憲兵司令部。8月2日,憲兵司令部將楊清淇、楊國麟等13名,連同8月1日才剛被特高第八組解送憲兵司令部的蕭本昌,共14名,一起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裁示三科訊辦。翌日(8月3日),三科科長楊修滿,交給楊丕銘、宗有序、楊星懷等三人會辦。
8月26日,保安處將涉及「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的楊清淇、楊國麟等25人,移送軍法處看守所。9月10日,軍法處收到頭社村鄰長藍金聲領銜的陳情書,共有大內鄉境內各界代表及頭社村民,計156人,聯名為楊國麟陳情,冀望若無重大罪嫌,能寬大處理。
9月14日,楊國麟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楊鬧上、鄭沂清、黃德性、鄭德安、糠天寶、鄭仙旺等6人,筆錄(書記官李樹德)中楊國麟表示認識同頭社村的羅錦昌、頭社派出所警員陳專烈、大內鄉公所職員楊清淇,但不知道他們是否參加共產黨組織,也不曾被他們介紹過參加任何組織,甚至與羅錦昌感情不好、不講話;自己也沒參加伴工會或任何共產黨組織。
10月20日,楊國麟再度受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有陳天房、楊達、楊長成、楊永成、楊江河、翁水竹等6人。筆錄(書記官李樹德)中楊國麟再度表示自己沒有參加共產黨組織;與大內鄉長陳天房為姻親關係;也認識楊崇烈,但感情不睦、不常講話,不知道楊崇烈是否參加共產黨;曾借楊清淇50元,但沒問用途,十幾天後楊清淇也還錢了。
10月28日,楊國麟三度受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有楊左木、楊永成、潘子欽人。筆錄(書記官李樹德)顯示即使軍法官安排對質,楊國麟還是再度表示自己沒有參加任何共產黨組織。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負責此案偵訊的軍法官鮑濟嚴,擬就的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卻還是認為楊國麟「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整案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層層覆核程序。
就在楊國麟被正式宣告判決前,大內鄉頭社村民有感楊駢、楊國麟父子長期對於地方之無私奉獻,曾於1950年11月13日,由頭社國民學校校長楊自德領銜,共166人連署千字餘文的陳情書,聯名向軍法處處長,為楊國麟陳情,但未見軍法處任何回應。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40]則副字第0001號)。同月17日,審判官鮑濟嚴正式宣判楊國麟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書記官黃志雄繕寫宣判筆錄。1月23日,楊國麟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2月1日,被發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刑期。
而即使楊國麟已被發監執行刑期,楊國麟母親楊邱馬及頭社村村民,仍於1951年3月11日,分別向國防部軍法局局長,為楊國麟陳情。這次頭社村民請省參議員殷占魁領銜,共324人聯名陳情書,冀望覆審、重判、寬大處理,甚至願意一起具保、負全責,但也未見軍法局任何回應。同年5月17日,楊國麟被移送綠島的臺灣新生訓導處。1965年7月9日刑滿開釋。
1999年7月13日,楊國麟長女侯楊淑衣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2月16日經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國麟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同案被告潘子欽、楊左木2人之供述互證為據,惟原判決僅以同案被告之供述,而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難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確有實據,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