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子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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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子欽(1910-1951),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國楨介紹參加匪幫組織鳴頭支部,並吸收黃江河參加伴工會。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係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原判決對「嗚頭支部」、「伴工會」、「讀書會」等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縱其曾吸收黃江河參加伴工會組織,亦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