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子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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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子欽(1910-1951),男,臺南大內人,住嗚頭村,業農。日治時代,臺南商業專修學校第一屆畢業,因大哥早逝、二哥潘受三就讀東京的日本大學法學部,遂返家幫忙父親潘天生務農,照顧田產,而未任職於金融業。戰爭期間,與妻舅葉保曾同時被調派海南島當軍伕,父親過世後,當時擔任臺南州屬的二哥,設法將他調回臺灣,後任職於官田庄役場。戰後,潘子欽在村民擁護下,當任大內嗚頭村村長。
1947年二二八事件,大內派出所槍枝遭搶奪,潘子欽曾把一些外省籍老師、警察安置在家保護。採取武裝行動的臺南農業學校學生陳正雄,也曾邀在官田教過他劍道、柔道的潘子欽,一起去攻打嘉義水上機場,但潘子欽未與之前往。倒是村民鄭德安、黃德性、糠天寶、鄭仙旺等,經由潘家收音機,得知民軍圍攻嘉義水上機場亟需援助的消息,相約前去。先是糠天寶與楊鬧雲一起出發,隔天黃德性、鄭德安、鄭仙旺,也在潘子欽率領下,一同前往。事後,他們都到新營的臺南縣警局辦理自新,潘子欽則到麻豆的警局辦理自新。
1950年7月7日凌晨,潘子欽因被官方懷疑參加共產黨組織,在嗚頭村家裡,遭到憲兵特高第八組情報組長王元允,會同駐守在臺南的憲兵第八團,以及新化警察分局刑事所逮捕,當時潘子欽41歲。同時在潘家被逮捕的,還有寄居的學甲人黃江河。續弦潘黃金蘭也被迫於7月22日,向在臺南憲兵第八團團部的特高八組自首 。
根據檔案資料,潘子欽在憲八團團本部,至少受到3次審訊。第一次是7月8日,受特高第八組王元允訊問,筆錄(曾鑑祥記錄)記載,潘子欽於1949年農曆8月,經鄭國禎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伴工會;參加的潘子欽外,還有胡水文、鄭國禎、鄭德安、黃德性、鄭沂清、蔡天送、許三江等人;潘子欽並曾參加4次會議,也代理過鄭國禎主持會議,但1950年2月即不再參加活動。
7月17日,潘子欽再次受訊問,筆錄(未記載訊問人、記錄人)記載嗚頭支部下分男子組六組、女子組三組。男子組六組,分由鄭德安、黃德性、胡水文、許三江、糠天寶、潘飛龍擔任組長,組員有蔡天送、楊托、陳丁極、廖和順、林明雄、洪升堂等人;女子組三組,分由王招治、許寶秀、鄭黃椩擔任組長,組員有洪春美、逸治、潘麗華、王壽里、王梅花等人。
另外,7月17日的訊問筆錄也記載,潘子欽曾到竹圍仔組織「伴工會」,由陳竹富負責,參加者有劉枝、劉德明、陳朝取、陳萬成、林天送、鄭丁炮等人;並供認曾聽羅錦昌說過大內鄉農會常務理事楊國麟、頭社派出所警員陳專烈等二人參加共產黨組織,都是由毛其春連絡的;陳專烈也曾向其透露情治機關要捕捉鄭國禎、蔡天送、陳水堂的訊息,要他設法通知;潘子欽並且知道參加的還有大丘園的李查某、加洞頂的柱仔(組長)、嶺頂信仔(組長)、楠西村何玉、蕭本昌(各負責一組,每組4人)。
7月24日,潘子欽第三次受審訊,訊問人是特高第八組的王元允,筆錄(譚志勇記錄)記載他曾於1949年12月底,派連絡員黃江河,前去大內鄉公所連絡楊清淇、去頭社找羅錦昌,打聽上級消息,但都未能遇見;並說楊國麟是共產黨在頭社的負責人,可以指揮書記羅錦昌,也支持羅錦昌組織「伴工會」。
約7月24日,潘子欽與楊清淇等,共13人,被特高第八組上尉組長雷蓮生,解送憲兵司令部。8月2日,憲兵司令部將楊清淇、潘子欽等13名,連同8月1日才剛被特高第八組解送憲兵司令部的蕭本昌,共14名,一起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裁示三科訊辦。翌日(8月3日),三科科長楊修滿,交給楊丕銘、宗有序、楊星懷等三人會辦。8月26日,保安處將涉及「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的楊清淇、潘子欽等25人,移送軍法處看守所。
潘子欽在軍法處,3次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鮑濟嚴大抵以憲兵特高第八組的訊問筆錄為基礎進行訊問,3次的軍法處筆錄都是書記官李樹德。第一次受訊問是9月7日,同時被提訊的還有楊清淇、康海閣、楊辛丑。筆錄中記載潘子欽說在憲兵隊的供詞,有些是被迫亂供的;參加伴工會的有胡水文、鄭國禎、鄭德安、黃德性、鄭沂清、蔡天送、許三江等人;參加伴工會時,並不知道是共產黨組織,是被憲兵抓了,才知道伴工會是共產黨要人家參加的初步工作;1949年9月間,雙方父親互有冤仇的鄭國禎,邀他參加的伴工會,其所認知的就是「互相伴工,不要記起以前的仇恨」。
10月19日,潘子欽再度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這次同時被提訊的有鄭沂清、鄭德安、黃德性、黃江河、糠天寶、鄭仙旺、蕭本昌等人。此次潘子欽所受訊問,與9月7日第一次受鮑濟嚴訊問的,大抵相同。
10月28日,潘子欽第三度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提訊的還有楊左木、楊永成、楊國麟。筆錄中記載潘子欽供認聽羅錦昌說過楊國麟參加共產黨,且是頭社的負責人;也曾介紹黃江河加入伴工會;但自己不曾代理過鄭國禎的職務,不知道伴工會的負責人是誰,自己也不是伴工會會長或組長,伴工會不曾開過會;伴工會是要大家團結,不要記前仇,彼此有耕種、收割一類的事,就互相幫助。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負責此案偵訊的軍法官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潘子欽被認為「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遭判處無期徒刑,褫奪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整案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層層覆核程序。
在國防部收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所呈案卷、判決書正本後,軍法局李姓承辦人認為「原審論罪科刑,核無不合」,經內部軍法局組長李希成、軍法局副局長戴佛、軍法局局長張銑、總長辦公室副主任吳樹漢、參謀次長郭介民等逐級簽核,最後由副參謀總長郭寄嶠代核,於12月4日,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銜,上呈總統鑒核(國防部[39]法簽字第509號)。
但總統府收到國防部簽呈後,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專員余樹芬、高參蔡大冶簽註相關意見,卻認為「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後經參軍長劉士毅於12月8日核可,總統蔣介石於12月29日,簽核「如擬」。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聯芬字390401號),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 」([40]則副字第0001號)。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因之遵照總統蔣所核示改判,改處康海閣、潘子欽等2人死刑,連同原判決死刑的楊清淇、楊鬧上、鄭沂清等3人,此案共5人遭處死刑。但其改判過程,由目前的檔案資料來看,軍法處並未再有任何偵查、訊問,審判官鮑濟嚴、書記官李樹德也只是於原判決書斟酌、改易文字後重新繕寫,判決書文號、審判日期仍然同於原判決書。
最終潘子欽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月1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派處所員王秉之率兵3名,將楊清淇、鄭沂清、楊鬧上、康海閣、潘子欽等5名,暫時寄押保安處。
翌日(1月13日)凌晨5時,楊清淇、鄭沂清、楊鬧上、康海閣、潘子欽等5名,為檢察官鮑濟嚴提庭宣判,驗明正身後,交憲兵第四團第一連臺北西區憲兵隊,綁赴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各中三彈畢命。現場並由鮑濟嚴蒞場監刑,書記官黃志雄繕寫筆錄。潘子欽留下遺言:「叫我妻子好好保養孩子,如不能生活,可以再出嫁。」
潘子欽被槍決時,妻子潘黃金蘭及子女,沒被通知、沒收到判決書、也沒能領回遺體,後被收埋於六張犁公墓。直到1968年12月24日,潘子欽次子潘昭椐具名,向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提出遷棺申請書,12月30日軍法處以簡便行文表,回覆申請人「應由該申請人自行斟酌辦理,不須聲請」,因而得以將其遺骨遷回故鄉安葬。
1999年7月13日,潘子欽續弦潘黃金蘭及長子潘昭江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23日潘昭江受姜天陸訪問時表示,他曾訪問過同案出獄的人,而知其父親在臺南憲兵隊受偵訊時,慘遭以針穿十隻手指的刑求。
2001年5月26日,補償基金會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潘子欽申請案,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潘子欽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係依其自白為唯一依據,惟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嗚頭支部」、「伴工會」、「讀書會」等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予查證敘明,縱其曾吸收黃江河參加伴工會組織,亦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