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子欽
- 潘子欽 男 1910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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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子欽(1910-1951),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國楨介紹參加匪幫組織鳴頭支部,並吸收黃江河參加伴工會。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係依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原判決對「嗚頭支部」、「伴工會」、「讀書會」等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縱其曾吸收黃江河參加伴工會組織,亦難認其所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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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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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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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