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沂清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鄭沂清(1923-1951),男,臺南大內人,國民學校畢業,業農。因涉「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遭判死刑,1950年被捕時27歲。 據官方資料,他在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曾參與嘉義水上機場的抗爭行動,後向政府辦理自新,仍遭情治機關監管。1949年11月間,經鄭國楨介紹加入共黨組織。同年12月,鄭國楨又介紹潘子欽(業農)、黃德性、鄭德安、蕭本昌、糠天寶、鄭仙旺等人參加組織,成立臺南工作委員會鳴頭村支部。1950年2月,潘子欽介紹黃江河(業農)參加組織。其後,翁水竹、楊達、楊永成、楊國麟等人也先後加入組織。 鳴頭村支部位在臺南縣大內鄉,初由鄭國楨任支部書記,鄭國楨離開後,改由鄭沂清任支部書記,受楊崇烈領導,期間曾在楊崇烈家開過一次會,參加者有羅錦昌、楊清淇、楊鬧上,以及一位不認識的人(按:陳元方),開會時由楊崇烈說些時事,宣揚共產黨打仗節節勝利,並說共黨快來進攻,叫大家努力工作。鳴頭支部下設有伴工會和讀書會。伴工會的目的在促進農民之間互相協助工作,參加的計有胡文水、鄭國楨、鄭德安、黃德性、鄭沂清、蔡天送、潘子欽、許立江等人。另讀書會成立於1949年12月,目的是研究閱讀,成員有糠天寶、鄭仙旺等人。 1950年7月臺南工作委員會鳴頭村支部被破獲,鄭沂清於7月6日在家被憲兵逮捕。1950年11月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1年1月13日執行槍決,留下遺言:「叫我妻子在家裡可以維持生活的話,不必再嫁人」。戶籍資料記載:「1953年10月5日經臺南縣政府通知於1951年1月13日死亡」。又,經臺南縣警察局查明並無財產,准免予沒收財產。 1997年3月31日獲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十八次董事會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補償。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