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本昌
- 蕭本昌 男 1925年出生 2009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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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蕭本昌(1925-2009),男,臺南楠西人,日治時期楠西公學校高等科畢業,業農。1950年7月28日晚上,因涉及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被官方認為是嗚頭支部在楠西鄉楠西村的聯絡員,在楠西村住家,遭到駐守在臺南的憲兵第八團特派員金志正,率領便衣四人,會同楠西派出所警員所逮捕,當時蕭本昌26歲。當晚在他家,同時被逮捕的,還有7月18日向曾文警察分局自首過的大內嗚頭人許三江。
7月31日,蕭本昌在憲兵第八團團本部,受特高第八組訊問。筆錄(谷自新記錄)中說,蕭本昌於1949年11月,經鄭國禎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並知曉楠西人楊登財、林瑞慶、陳聰一等3人也參加了共黨組織。翌日(8月1日),特高第八組將他解送憲兵司令部。
8月2日,憲兵司令部將楊清淇、蕭本昌等14名,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裁示三科訊辦。8月26日,保安處將涉及「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的楊清淇、蕭本昌等25人,移送軍法處看守所。
但據8月14日臺南縣警察局刑警隊(化名顧生機)給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化名游開華)的報告,蕭本昌所參加的並非嗚頭支部,而是玉井支部,勸誘他參加的是陳聰一;當晚同時被捕的許三江,則是被鄭國禎勸誘參加楊崇烈等所組織的麗澤同窗會。
9月14日,蕭本昌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黃江河,他們倆人的本籍都不在大內,蕭本昌是楠西人,黃江河則是學甲人但當時寄住在大內嗚頭潘子欽村長家。10月19日,蕭本昌再度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這次同時被提訊的有鄭沂清、潘子欽、鄭德安、黃德性、黃江河、糠天寶、鄭仙旺等人。兩次軍法處的訊問筆錄內容(書記官李樹德),與特高第八組訊問時大同小異,所不同的是,軍法官認為蕭本昌所參加的共產黨組織,是「伴工會」,但被視為是「伴工會」成員的鄭沂清、潘子欽、鄭德安、黃德性、黃江河、糠天寶、鄭仙旺等人,筆錄中所供述加入伴工會的人名中,都沒提到蕭本昌。只有10月4日楊崇烈受訊問筆錄(書記官李樹德),才說蕭本昌參加嗚頭支部,並歸該支部書記鄭沂清指揮。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負責此案偵訊的軍法官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蕭本昌被認為「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整案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層層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 」([40]則副字第0001號)。同月17日,審判官鮑濟嚴正式宣判蕭本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書記官黃志雄繕寫宣判筆錄。
1月23日,蕭本昌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2月1日,蕭被發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刑期,5月17日再被移送綠島的臺灣新生訓導處,1965年7月27日刑滿開釋。
依照判決書,蕭本昌是由鄭國楨介紹,加入嗚頭支部,並充任支部下所設伴工會、讀書會兩會的會員。但1999年7月2日蕭本昌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時,表示根本沒有「伴工會」等組織的存在。
2001年5月26日,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蕭本昌申請案,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本昌參加叛亂組織,係依蕭君在憲兵司令部、臺南縣警察局預訊時及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問時之供述為據,惟蕭君所參加之伴工會、讀書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7月31日,蕭本昌在憲兵第八團團本部,受特高第八組訊問。筆錄(谷自新記錄)中說,蕭本昌於1949年11月,經鄭國禎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並知曉楠西人楊登財、林瑞慶、陳聰一等3人也參加了共黨組織。翌日(8月1日),特高第八組將他解送憲兵司令部。
8月2日,憲兵司令部將楊清淇、蕭本昌等14名,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裁示三科訊辦。8月26日,保安處將涉及「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的楊清淇、蕭本昌等25人,移送軍法處看守所。
但據8月14日臺南縣警察局刑警隊(化名顧生機)給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化名游開華)的報告,蕭本昌所參加的並非嗚頭支部,而是玉井支部,勸誘他參加的是陳聰一;當晚同時被捕的許三江,則是被鄭國禎勸誘參加楊崇烈等所組織的麗澤同窗會。
9月14日,蕭本昌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黃江河,他們倆人的本籍都不在大內,蕭本昌是楠西人,黃江河則是學甲人但當時寄住在大內嗚頭潘子欽村長家。10月19日,蕭本昌再度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這次同時被提訊的有鄭沂清、潘子欽、鄭德安、黃德性、黃江河、糠天寶、鄭仙旺等人。兩次軍法處的訊問筆錄內容(書記官李樹德),與特高第八組訊問時大同小異,所不同的是,軍法官認為蕭本昌所參加的共產黨組織,是「伴工會」,但被視為是「伴工會」成員的鄭沂清、潘子欽、鄭德安、黃德性、黃江河、糠天寶、鄭仙旺等人,筆錄中所供述加入伴工會的人名中,都沒提到蕭本昌。只有10月4日楊崇烈受訊問筆錄(書記官李樹德),才說蕭本昌參加嗚頭支部,並歸該支部書記鄭沂清指揮。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負責此案偵訊的軍法官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蕭本昌被認為「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整案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層層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 」([40]則副字第0001號)。同月17日,審判官鮑濟嚴正式宣判蕭本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書記官黃志雄繕寫宣判筆錄。
1月23日,蕭本昌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2月1日,蕭被發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刑期,5月17日再被移送綠島的臺灣新生訓導處,1965年7月27日刑滿開釋。
依照判決書,蕭本昌是由鄭國楨介紹,加入嗚頭支部,並充任支部下所設伴工會、讀書會兩會的會員。但1999年7月2日蕭本昌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時,表示根本沒有「伴工會」等組織的存在。
2001年5月26日,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蕭本昌申請案,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蕭本昌參加叛亂組織,係依蕭君在憲兵司令部、臺南縣警察局預訊時及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問時之供述為據,惟蕭君所參加之伴工會、讀書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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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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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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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