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德性
- 黃德性 男 1916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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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德性,1916年生,男,臺南大內人,業農,日治時代曾就讀公學校兩年。1947年二二八時,曾與鄭德安、鄭仙旺,一起去參與援助民軍圍攻嘉義水上機場行動,負責送便當、開水的後勤工作。事後,也都到新營的臺南縣警局辦理了自新。1950年7月7日凌晨,因被官方認為參加共產黨組織,涉「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在大內嗚頭家裡,遭到憲兵特高第八組情報組長王元允,會同駐守在臺南的憲兵第八團,以及新化警察分局刑事所逮捕,當時黃德性35歲。
7月7日,黃德性在臺南的憲兵第八團團本部,受特高第八組曾鑑祥訊問,筆錄(譚志勇記錄)中記載黃德性於1949年間,經楊老雲(案:「楊鬧雲」俗稱)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伴工會」,擔任嗚頭村村委,受嗚頭村書記鄭沂清領導。約7月24日,黃德性與楊清淇等,共13人,被特高第八組上尉組長雷蓮生,解送憲兵司令部。
8月2日,憲兵司令部將楊清淇、黃德性等13名,連同8月1日才剛被特高第八組解送憲兵司令部的蕭本昌,共14名,一起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裁示三科訊辦。翌日(8月3日),三科科長楊修滿,交給楊丕銘、宗有序、楊星懷等三人會辦。8月26日,保安處將涉及「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的楊清淇、黃德性等25人,移送軍法處看守所。
9月14日,黃德性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楊鬧上、楊國麟、鄭沂清、鄭德安、糠天寶、鄭仙旺等人。10月19日,黃德性再度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這次同時被提訊的有鄭沂清、潘子欽、鄭德安、糠天寶、鄭仙旺、黃江河、蕭本昌等人。兩次軍法處的訊問筆錄(書記官李樹德)內容顯示,軍法官鮑濟嚴大抵以憲兵特高第八組的訊問筆錄為基礎進行訊問,黃德性否認參加共產黨,也否認是嗚頭村村委、受鄭沂清指揮,只供認參加做工時互相幫忙的「伴工會」,並且不知道「伴工會」是共產黨組織;而在此筆錄,1949年間介紹他參加「伴工會」的,也由特高第八組訊問筆錄中的楊鬧雲,變成了鄭國禎。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負責此案偵訊的軍法官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黃德性被認為「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整案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層層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 」([40]則副字第0001號)。同月17日,審判官鮑濟嚴正式宣判黃德性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書記官黃志雄繕寫宣判筆錄。
1月23日,黃德性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2月1日,被發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刑期,5月17日再被移送綠島的臺灣新生訓導處,後再被送泰源感訓監獄,1965年7月6日刑滿開釋。
依照判決書,黃德性於1949年間,由鄭國楨介紹,加入嗚頭支部,並充任支部下所設伴工會、讀書會兩會的會員。但1997年8月9日,黃德性受李宣鋒訪談時,表示他所以在1950年7月7日被抓,是因遭人檢舉二二八自新不誠所致,地方上根本沒有「伴工會」、「讀書會」的組織,只有農家互相支援工人的做法而已。不過檔案中相關的偵訊資料並未提及此案和二二八事件有關。
2000年7月11日,黃德性受姜天陸採訪時,表示在臺南憲兵隊受偵訊時,曾遭到電刑。
1997年8月23日,黃德性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補償時,表示15年的牢獄之災,是因遭人檢舉二二八自新不誠所致。1998年7月27日,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三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黃德性申請案,予以補償。
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7月7日,黃德性在臺南的憲兵第八團團本部,受特高第八組曾鑑祥訊問,筆錄(譚志勇記錄)中記載黃德性於1949年間,經楊老雲(案:「楊鬧雲」俗稱)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伴工會」,擔任嗚頭村村委,受嗚頭村書記鄭沂清領導。約7月24日,黃德性與楊清淇等,共13人,被特高第八組上尉組長雷蓮生,解送憲兵司令部。
8月2日,憲兵司令部將楊清淇、黃德性等13名,連同8月1日才剛被特高第八組解送憲兵司令部的蕭本昌,共14名,一起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處長林秀欒裁示三科訊辦。翌日(8月3日),三科科長楊修滿,交給楊丕銘、宗有序、楊星懷等三人會辦。8月26日,保安處將涉及「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的楊清淇、黃德性等25人,移送軍法處看守所。
9月14日,黃德性於軍法處,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同時被提訊的還有楊鬧上、楊國麟、鄭沂清、鄭德安、糠天寶、鄭仙旺等人。10月19日,黃德性再度受軍法官鮑濟嚴訊問,這次同時被提訊的有鄭沂清、潘子欽、鄭德安、糠天寶、鄭仙旺、黃江河、蕭本昌等人。兩次軍法處的訊問筆錄(書記官李樹德)內容顯示,軍法官鮑濟嚴大抵以憲兵特高第八組的訊問筆錄為基礎進行訊問,黃德性否認參加共產黨,也否認是嗚頭村村委、受鄭沂清指揮,只供認參加做工時互相幫忙的「伴工會」,並且不知道「伴工會」是共產黨組織;而在此筆錄,1949年間介紹他參加「伴工會」的,也由特高第八組訊問筆錄中的楊鬧雲,變成了鄭國禎。
10月30日,「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審判官,同時也是負責此案偵訊的軍法官鮑濟嚴,擬就判決書原本(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黃德性被認為「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1月1日,書記官李樹德繕印判決書。但這還不是終審,整案還須經國防部軍法局、參謀總長、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參軍長、總統等層層覆核程序。
1951年1月7日,國防部遵照總統所核覆的:「除康海閣、潘子欽二名應改判併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外,餘均照簽判辦理」,發文告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希遵照改判 」([40]則副字第0001號)。同月17日,審判官鮑濟嚴正式宣判黃德性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書記官黃志雄繕寫宣判筆錄。
1月23日,黃德性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看守所收到判決書。2月1日,被發交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刑期,5月17日再被移送綠島的臺灣新生訓導處,後再被送泰源感訓監獄,1965年7月6日刑滿開釋。
依照判決書,黃德性於1949年間,由鄭國楨介紹,加入嗚頭支部,並充任支部下所設伴工會、讀書會兩會的會員。但1997年8月9日,黃德性受李宣鋒訪談時,表示他所以在1950年7月7日被抓,是因遭人檢舉二二八自新不誠所致,地方上根本沒有「伴工會」、「讀書會」的組織,只有農家互相支援工人的做法而已。不過檔案中相關的偵訊資料並未提及此案和二二八事件有關。
2000年7月11日,黃德性受姜天陸採訪時,表示在臺南憲兵隊受偵訊時,曾遭到電刑。
1997年8月23日,黃德性向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補償時,表示15年的牢獄之災,是因遭人檢舉二二八自新不誠所致。1998年7月27日,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三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黃德性申請案,予以補償。
2018年12月7日,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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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94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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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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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