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得安

一、鄭得安(1906–),男,臺南大內人,務農。 根據《南瀛白色恐怖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臺南縣大內鄉鳴頭村人鄭得安、糠天寶、黃德性與鄭仙旺等人,先後在潘受三家收聽廣播,電臺主持人號召大家要踴躍參加嘉義水上機場防衛隊,鳴頭村長潘子欽遂招呼村民一同參加防衛戰。當日糠天寶和楊鬧雲等先行前往,隔日鄭得安和黃德性、鄭仙旺等人在潘子欽的帶領下,步行經大內村,再往前經社子部落,走縱貫公路至隆田時,楊長成與楊達亦加入潘子欽的行列。途經路邊停放幾部中型卡車,車上放置不少武器,一行人隨即搭車前往水上機場參加防衛戰。後考量局勢對民兵不利,遂與鄭仙旺及黃德性決定離開戰場,三日後回到環湖村。政府發佈自新辦法,遂出面辦理自新。1950年7月7日在住家遭憲警人員逮捕,送臺南憲兵隊偵訊,後送保安司令部審訊。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判決書記載,1949年鄭國楨先後介紹鄭得安等7人參加省工委會南部負責人李媽兜的組織,後成立鳴頭支部,由鄭祈清擔任支部書記,歸楊崇烈領導,下設伴工會與讀書會,鄭得安等人各分充兩會會員。 審判官以鄭得安等17名「均係無知農民被誘加入匪幫組織,情節尚非重大」,1950年10月3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判處鄭得安有期徒刑15年。12月4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以「原審論罪科刑,核無不合,擬請照判核定」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2月29日蔣核覆批示「如擬」。 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65年7月6日於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刑滿開釋出獄。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3 次董事會決議,鄭得安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4年3月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於臺南縣大內鄉務農,曾參加攻打嘉義水上機場戰役。1950年遭羅織「叛亂」罪名逮捕,判處罪刑,執行徒刑15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