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鬧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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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鬧雲(1923-195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李旺介紹加入朱毛匪幫,與楊進丁、馬玉川密設玉井支部,並任支委,潛行發展組織及收藏槍彈等情。1950年4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0年12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新求等人供述為據。惟其吸收他人加入組織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