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鬧雲
- 楊鬧雲 男 1923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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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楊鬧雲(1923-1950),男,原臺南大內人。1950年4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時業農,年27歲,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父楊清南、母楊葉梗。日治時代大內公學校畢業、曾文郡農民道場受訓1年,1942年4月臺南州專任講師養成講習結業後,曾任教大內國民學校年餘。1944年3月擔任日軍軍屬,曾前往緬甸、暹羅等地,1946年8月回臺。1950年1月與鄭金治結婚後,遷居玉井沙田坑內。
1947年初,前往玉井鄉沙田村坑內開耕山坪,種番薯、養豬,也曾在楠西江慶元澱粉工廠做工。3月初,與大內鄉嗚頭村口林糠天寶,前往嘉義水上機場援助民軍,後因國民政府援軍已到,覺得危機重重,提早由山路回家。事後,響應政府自新辦法,向臺南縣警察局自首。
據官方資料,1950年其住處及附近草寮,成了李媽兜、李凱南、李武昌、賴象、林水旺、林秀棟等人隱匿之所。日後李凱南受訊筆錄、李媽兜獄中自白書,稱之為「坑內基地」。
1950年4月20日晚上,楊鬧雲於坑內家裡被捕,賴象、李武昌,也在其被捕前、後,分別於遷移他處的途中被捕,林水旺、林秀棟、高平儒則在翌日(4月21日)遷移途中被逮捕。妻鄭金治、妹楊實,也被警察逮捕。情治機關並於楊鬧雲住家附近的菜園、山上,搜查出槍枝、子彈、手榴彈及臺灣地圖、反動書刊等。
楊鬧雲被捕後,短短5天,受地方警局偵訊高達10次。包括4月21日連續遭偵訊4次:一是凌晨4時,尚未移送到新化警察分局時,即於玉井分駐所,受黃海濤偵訊;二是當天下午1時,受新化警察分局徐茂榮偵訊;三是同日(未載明時間)再遭徐茂榮偵訊;四是晚上10時,受王金水偵訊於新化警察分局。第五次是23日凌晨1時,受葉鐘英偵訊於新化警察分局;第六次是23日晚上10時,又遭葉鐘英偵訊;第七次是24日下午3時,受穆充盛偵訊於新化警察分局;第八次是25日上午9時,又受穆充盛偵訊;第九次是25日上午10時至下午1時,受姚芳壽偵訊於新化警察分局;第十次是晚上10時,受新化警察分局徐茂榮偵訊。4月27日,楊鬧雲與賴象、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楊雲庭、陳百海、黃金龍等9名「臺南農運小組」成員,被臺南縣警察局解送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28日,刑事警察總隊收到楊鬧雲等9人。
解送刑警總隊後,楊鬧雲於5月4日、5日各遭到1次偵訊(未載明訊問人)。5月12日,刑警總隊完成「臺南農運小組」賴象、楊鬧雲、李武昌、林秀棟、林水旺、高平儒、楊雲庭、黃金龍、陳百海、張景輝、葉番弟、張先蛋、王魚、黃新求等14人偵訊結果報表。認為陳百海與臺南農運關係輕微,並供願協助跟緝楊德全,乃於21日將之送回臺南縣警察局,經具保後釋回。其餘楊鬧雲等13人,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
5月30日,保安處製成〈破獲奸匪臺南農運小組案賴象等十三名偵訊報告表〉,將楊鬧雲緊列於案首賴象之後。6月2日,與同案被告賴象、高平儒、林水旺、林秀棟、李武昌、楊雲庭、張景輝等8名,一同被押送軍法處看守所。
1950年6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奉副司令彭孟緝之諭,為擴大破獲南部共黨地下組織,將楊鬧雲、賴象、高平儒、林水旺、黃新求等5名,由保安處警衛大隊督察張榮德自軍法處提回保安處三科追訊。後來經肅清殘匪工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議,賴象、楊鬧雲、黃新求、蘇江、林水旺、高平儒、曾福禮、林秀棟、李武昌等9人,又由張榮德解送國防部保密局偵訊。
10月23日,楊鬧雲受訊問於保密局。10月30日,與林水旺、林秀棟、黃新求、曾福禮、蘇江、賴象、連林山、陳錫忠等人,再被解送回保安司令部。11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官邢炎初提訊楊鬧雲、賴象、黃新求等3人(書記官沙思奇)。
1950年11月11日,軍法官邢炎初做成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號判決書,認為楊鬧雲專與叛徒為伍,1949年間由在逃之李旺(李徐芳)介紹加入朱毛共產黨組織,與楊進丁、馬玉川密設玉井支部,以楊進丁為書記,馬玉川及楊鬧雲為支委。且潛行發展組織、吸收叛徒,由陳聰一吸收玉井糖廠雇工黃新求,單獨聯絡;並於1949年11月後以其家舍及草寮隱藏政府通緝之賴象、高平儒、林水旺、林秀棟、李武昌等,及收藏在逃之李媽兜所交存之三八式馬槍、毛瑟手槍各一桿,子彈142發、臺灣省地圖、反動書刊和文件等。楊鬧雲因而被認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用外沒收之。
1950年12月22日冬至凌晨5時,楊鬧雲與同案的曾福禮、蘇江,於軍法處法庭宣判死刑,楊鬧雲留下「轉告家兄愛護母親並請其原諒我」的遺囑,後為憲兵第四團東區憲兵隊綁送至臺北馬場町,五時半執行槍決。
楊鬧雲遭槍決前的11月18日,妻子在娘家──大內鄉嗚頭村口林生下唯一的女兒楊幼美。更早些的同年7月,岳父鄭德安、妻堂弟鄭仙旺,被認為涉及「大內支部楊清淇等案」,遭到逮捕,後名列1950年10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945號判決書,遭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楊鬧雲尚未受判決前,1950年6月12日,家裡即遭警局查點財產。無以生活之下,母親楊葉梗不得不於1950年10月呈報相關機關,變賣已被查點的六隻豬仔。妻子鄭金治也曾為縫製剛出生女兒衣服,動用被查點的布料,遭到查報。
而楊鬧雲之遭判決、槍決,家屬都未被通知。1958年5月8日,母親楊葉梗透過玉井民眾服務站,向玉井鄉公所提出楊鬧雲死亡登記申請,方得到保安司令部復文,知道確切死亡日期。妻子得知可能埋葬之處後,曾多次前往臺北「烏樹林」,尋找楊鬧雲之墓,但未能確定是哪個。1993年5月27日,政治案件受害者曾梅蘭(1930-2018)得知六張犁埋藏許多受害者的消息傳開後,鄭金治與女兒再次請人尋找,最後請乩童開壇、擲筊,才找到楊鬧雲之墓。
1999年7月13日,其妻張鄭金治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7月2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新求等人供述為據。惟其吸收他人加入組織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莊永清
二、楊鬧雲(1923–1950),男,臺南大內人,務農。
楊鬧雲農校畢業,平日打零工兼務農,曾至國民學校兼課。根據《南瀛白色恐怖誌》,二二八事件發生時,臺南縣大內鄉鳴頭村人糠天寶及鄭仙旺等人,先後在潘受三家收聽廣播,電臺主持人號召大家踴躍參加防衛隊。鳴頭村長潘子欽遂招呼村民一同前往嘉義水上機場參戰。當日楊鬧雲與糠天寶等先行前往,隔日潘子欽率眾跟上。途經路邊停放幾部中型卡車,車上放置不少武器,一行人隨即搭車前往水上機場參戰,楊鬧雲負責後勤補給。局勢不利,遂與糠天寶離開戰場。兩人不敢循原路回家,走山路逃回玉井,並在附近山區藏匿。因畏罪,並未出面自新。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1月楊鬧雲經李旺介紹加入「朱毛匪幫」,楊鬧雲與楊進丁、馬玉川設立玉井支部,楊進丁為書記,楊鬧雲及馬玉川為支委。11月後楊鬧雲以家舍及草寮隱藏政府通緝之賴象、高平仠、林水旺及林秀棟、李武昌等,並收藏交存之三八式馬槍等武器、臺灣地圖、反動書刊和文件等。1950年1月楊鬧雲請同學黃浴川邀楠西鄉長江清風為三七五減租推進員,惟黃浴川並未履行。案經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臺南縣警察局查覺,2月初楊鬧雲在家被臺南憲兵隊逮捕,送保安司令部偵訊。同案諸人逮捕歸案。
1953年1月7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黃浴川明知楊鬧雲為「匪諜」而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黃浴川有期徒刑5年。當局以「楊鬧雲收存槍彈及藏匿叛徒,均係以非法圖謀顛覆政府之方法,應吸收於高度之發展叛亂組織,意圖顛覆政府行為」之理由,1950年11月11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楊鬧雲死刑。另被控搶劫未遂部分,因檢察官並未列舉犯罪地址及具體事實,予以免議。12月22日上午5時楊鬧雲與曾福禮、蘇江等三名押赴臺北市馬場町刑場執行槍決。家屬並未前往領取遺體,12月23日由臺北市極樂殯儀館殯葬工人埋葬於臺北市六張犁公墓,今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區第三墓區。
楊鬧雲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黃新求等人供述為據判決,惟其吸收他人加入組織等情,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為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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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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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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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