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聰一

陳聰一(1941-),臺灣雲林人。 依(56)裁字第54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雲林縣草嶺國民學校教員,其與其同學吳義男,經常共同收聽福建電臺新聞廣播。又曾於金門服役,拾得匪幫雙層列車照片暨第一顆原子彈試爆成功等宣傳二紙,不予呈繳而私藏等情。1966年6月27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7年6月16日交付感化。1970年5月14日開釋。 其於200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收聽匪廣播,並拾獲匪宣傳單未繳,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雲林縣草嶺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裁字第54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0月29日、限制人身自由36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