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新求

本案為0192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新求(1926-2000),臺灣臺南人。依(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黃新求由陳聰一吸收為匪幫單獨聯絡。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4月19日刑期結束,5月26日開釋。01929申請案於1999年4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黃新求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家屬於2001年1月6日提出申請,2001年4月7日經第2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事實係認定黃君遭吸收參加匪幫玉井支部,但判決理由中並未敘明其認定所憑證據,故本案應認非有實據。
黃新求(1926-2000),男,臺南縣人,臺南玉井初級農業學校(今國立玉井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畢業,曾充保甲書記、鄉公所戶籍員、玉井糖廠(今噍吧哖事件紀念園區)農務工人。因1950年因「玉井支部楊鬧雲等案」被捕時25歲,後被判刑5年。 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民心大為恐慌,遂參加保護糖廠的行動。根據官方資料,1950年2月黃新求由楠西鄉公所職員陳聰一(又名陳聰乙)在玉井糖廠吸收加入共產黨,受陳聰一領導,單線聯絡。陳聰一介紹他入黨時,只說是參加談話會。1950年2月中,黃新求吸收楊庭雲加入,但楊庭雲尚未舉行宣誓、寫自傳等手續,僅口頭上談妥入黨。其後,黃新求、楊庭雲兩人轉移至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工委會玉井支部,改受該支部書記楊進丁領導,支部成員有楊進丁、楊鬧雲、馬玉川,以及黃新求、楊庭雲等人,有時到楊鬧雲處開會。平時經過黃新求家時,也會到他家吃飯閒談。黃新求也曾幫陳聰一送信給楊鬧雲,以通知楊鬧雲領配給布,彼此往來頗為頻繁。 1950年4月,臺南玉井支部書記楊進丁、馬玉川向國防部保密局辦理自首,相關人等亦陸續被捕。黃新求於1950年4月20日正午在家附近被捕,先在警局扣押一天後移送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3天,後又轉送臺北刑警隊約旬日,即轉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審問一次,又轉送國防部保密局看守所。同年10月轉保安司令部軍法處。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863號判決書,指控黃新求與連林山、陳錫忠、王成春、黃克繩等人「參加叛亂之組織」,因「參加未久,且未為其工作,衡情可憫,應減輕其刑,以示矜恤」,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1951年2月23日送內湖新生總隊管訓,5月17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53年2月4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迄1955年5月26日刑滿開釋。 出獄後不但不能回糖廠工作,連家裡賴以維生的田地也被騙賣光,只能在農村裡打零工、做苦工,以維持三餐溫飽。1999年4月29日黃新求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惟申請過程中,於2000年11月28日過世,遂由其妻黃楊綿繼續申請,於2001年4月7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86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