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進
- 楊進 男 1919年出生 遼寧 撫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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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進(1919-), 男,遼寧撫順人, 日本士官學校畢業。
楊進曾任汪精衛政府偽軍營附、淞滬警備總特務團第二營營長,後轉任聯勤總部第一兵站支部譯員。1947年來臺後任臺灣師管區少校科員,1948年因病離職。1949 年考入陸軍訓練部幹訓班受訓,期滿後因傷申請資遣。1950 年5 月任羅東北峯區署民政課長,6月離職,7月進入圓山軍訓團。 1951年,楊進因涉葉敏新等案遭逮捕, 時任圓山革命實踐研究院軍官訓練團,擔任教官兼翻譯官,年約 33 歲。 1951年11月,國防部保密局破獲臺灣省工委會所屬北峯區工作委員會叛亂案,至1952年6月間先後逮捕葉敏新、李秀山等成員多人。 楊進因與葉敏新、米蔭庭相識,被牽連其中。
1951年12月29日楊進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並收押於保安司令部看守所, 1952年2月8日解送至國防部保密局看守所。 楊進被捕緣由可追溯至米蔭庭與葉敏新的供詞。米蔭庭指出 1948年間在國防部第一廳參謀魏任楨寓所認識楊進。其後,楊進因病失業,生活日漸困頓, 至 1950年葉敏新認為楊進具軍事才能,可為北峯區共黨組織所用,遂經米蔭庭牽線,安排楊進擔任北峯區署民政課長, 直接受區長葉敏新的領導。楊進在米蔭庭明言葉敏新為共產黨員後,仍同意接受葉敏新職位安排, 並附和葉敏新稱若共軍攻臺,將與葉敏新採取一致行動,願受其指揮。 至1950年5月,葉敏新接獲共黨上級通知須潛逃時,楊進亦表明願隨同行動。 楊進於1952年2月1日自白書補遺中,對上述指控均予以否認, 強調自己未曾獲知葉敏新或米蔭庭為共產黨員, 亦無思想動搖之情形。
1952 年 9 月 4 日,國防部軍事檢察官對楊進等 30 人提起公訴。楊進矢口否認知悉葉敏新為共產黨員,但檢察官仍根據米蔭庭的供詞,指控楊進「明知匪諜而不舉報」,觸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之罪嫌。 1953 年 1 月 28 日,國防部軍法合議庭作出(41)防隔字第 213 號判決,宣判楊進無罪。 判決理由認為葉敏新、米蔭庭等人供詞僅能相互印證葉敏新曾企圖吸收楊進,但不足以證明楊進確已知情或被吸收。 1953年 5 月 16 日楊進交保開釋, 結束長達將近一年半的羈押。
1999年8月7日楊進依法聲請國家賠償,同年10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作成88年度賠字第9號決定,認定其於無罪判決前遭受羈押共 504 日,羈押期間自1951年12月29日至1953年5月16日, 楊進聲請的賠償天數為502日,法院仍予准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7號解釋及《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准予賠償。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羅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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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革命實踐研究院軍官團少校翻譯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5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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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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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