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北峰區工作委員會案

「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北峰區工作委員會案」屬於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相關案件,一般稱為「北峰區工委會案」,或以案首稱為「葉敏新等案」,部分案情延伸自「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本案共計有葉敏新、米蔭庭、孟優年、蔡汝鑫、石滄庚、石滄柏、李秀山、陳蒼柳、趙立權、許克剛、邱麟鴻、蔡葵、梁宏輝、張慶璋、謝清標、吳良民、楊鳳梧、石振江、王宜春、張連仲、姜成章、茅義忠、蔡懋棠、陳伯清、盧文英、蕭鴻巽、楊進、鄭金財、陳有進、徐致富、劉曉風等31名被告,其中除盧文英、蕭鴻巽、楊進、鄭金財、陳有進、徐致富、劉曉風外,有24人被判刑。


本案案名雖為「北峰區工委會案」,然其案情極為複雜,多數人與「北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本身關聯不深,多為曾與共黨接觸或提供軍火等案情。因葉敏新以北峰區署署長兼任警察分局長之職權,在北峰區內廣泛發展組織,案件遂被併案處理。依據官方檔案之內容與對本案組織關係之認定,本案案情可區分為以下五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為葉敏新爭取米蔭庭負責情報蒐集的部分。依官方檔案,葉敏新(1917-1953),臺中人,曾就讀北平華北中學、中央陸軍軍官學校、砲兵學校尉官班。中日戰爭期間,曾在中國參加臺灣義勇隊,期間接觸中共幹部潘華,思想逐漸左傾。1945年12月,自中國返臺後,經彭孟緝引介,歷任高雄要塞司令部參謀、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少校參謀等職。1949年3月出任北峰區署署長,並兼任當地警察局分局長,管理北峰區署轄下烏來鄉、南澳鄉、太平鄉(今宜蘭縣大同鄉)等三個山地鄉。5月,經涉入「蘭陽工委會案」的蔡堯山轉介,認識共產黨幹部孫古平(化名林松茂),並在蔡堯山的兄長蔡汝鑫的勸說下,由孫古平、蔡堯山兩人正式吸收至中共臺灣省工委會。之後積極展開工作,藉公務名義爭取同事與友人,試圖在山地組織武裝勢力,並企圖聯絡軍中人員在共軍攻臺時響應,吸收基層軍警及地方公務員從事地下活動。7月,葉首先接觸曾為其同事、時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參謀的米蔭庭。據米蔭庭的筆錄供稱,其因當時局勢動盪、內心頗感不安,故同意與葉敏新合作,不過並未同意加入共黨,僅提供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調查葉敏新與蔡汝鑫關係的情資,並告知「林元枝案」爆發一事。除此之外,因得知士官學校畢業生楊進失業,遂將楊進轉介給葉敏新,並向楊進交代葉敏新的背景,隨後由葉敏新安排楊進擔任北峰區署民政課長一職,作為戰時配合共黨行動的人選。


第二個層面為葉敏新爭取孟優年協助,希望其掌控所屬官兵,協助提供武器、資源,並承諾於共軍攻臺時策動「陣前起義」的部分。1949年9-10月,葉敏新試圖拉攏過去在中央軍校的同學、時任國防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監護第六營營長的孟優年。據葉敏新的筆錄供稱,當時他曾對孟優年進行試探,並向孟要求在將來共軍登陸時率部響應;而在葉敏新表明身分以前,孟曾兩度提供槍械,一次是葉敏新至臺北市的營部附近拿取加拿大衝鋒槍一支,另一次則是與聯勤總部中尉副官楊鳳梧、中校科長曾雨蒼、中尉附員梁展如、上士姜成章、上士費洪川、上兵茅義忠、上兵季留照等人,共計將八支槍枝、子彈兩千餘發運送至葉敏新在羅東的宿舍。此外,在偵訊孟優年的過程中,又進一步牽扯出孟本人與上尉軍醫王宜春、少尉附員吳良民、中尉副官楊鳳梧等人,曾在1949年12月經聯勤總部第二總庫中尉科員張連仲介紹,拜國防部總務局上校高級參謀石振江為師,加入軍中秘密結社「青幫」的案情。另保密局在偵訊葉敏新與孟優年時,兩人皆提及中央軍校第十四期的同學,時任陸軍砲兵學校軍官教導營營長的文中俠曾與兩人談過共產黨相關問題,使得文中俠也因此遭到偵訊。


第三個層面為葉敏新網羅石滄庚、石滄柏、趙立權,組織「太平鄉小組」,共同商議推動山地地區之組織發展事宜的部分。1949年11月,葉敏新接觸時任太平鄉總幹事的石滄庚,勸誘其加入組織,亦說服其弟石滄柏一同參與。後石滄柏進一步介紹其就讀臺灣省立臺中第二中學時的老師、時任濁水國民學校校長的趙立權加入,4人遂被視為組成「太平鄉小組」,後續又牽連趙過往的學生陳福來、林昭熙、陳坤源、張英才等人。


第四個層面為本案的核心部分,即葉敏新與魏朝福、李秀山等人成立「北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山地青年,滲透地方公教體系的部分。1950年4月,葉敏新藉職務之便邀請北峰區警察局督察員李秀山至其宿舍會面,希望由李秀山策動太平鄉高山族,以備共軍登臺時能加以接應,並據此成立「北峰區工作委員會」,由葉敏新擔任主席,李秀山、魏朝福為組員,當時身為金岳國民學校校長的魏朝福亦在場。魏朝福,1924年生,臺北人,臺北州立臺北第二中學校(今臺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畢業,曾任大同中學教員,後經「臺北市工作委員會」的高懷國吸收加入共黨,後交「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郭琇琮領導,負責山地工作。1950年3-5月間,葉敏新亦曾誘使北峰區署辦事員陳伯清協助搬運與藏匿武器彈藥,並接觸北峰區署工役蔡葵、總務課長梁宏輝、寒溪村派出所巡佐邱麟鴻、北峰分局警員許克剛、合作金庫高級專員張慶璋、臺灣省參議會辦事員謝清標,惟他們皆未同意加入共黨,但也未向上級機關檢舉,因此皆遭受牽連。另因魏朝福受偵訊時供述,曾接觸臺灣省立蘭陽女子中學教師陳蒼柳及藥師廖水萬等人,組成「蘭陽工委會羅東小組」,亦被併入本案審理。


第五個層面為蔡汝鑫之弟蔡懋棠有協助古瑞雲、楊克煌、謝雪紅潛逃至廈門之嫌疑,因此牽連鄭金財、徐致富、陳有進、盧文英、蕭鴻巽等人涉案。


1950年4月,隨著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遭逮捕,國防部保密局等情治單位根據其供詞,在全臺展開大規模搜捕。曾組織「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的郭琇琮也於同年5月被捕。不久,北峰區署民政課長蔡堯山亦落網。葉敏新得知此消息後,藉故棄職捲款潛逃,於夏季轉往臺中、南投一帶山區避匿,投靠時任南投山地指導員的石滄柏。同時,「北峰區工作委員會」亦隨即中止活動。然而,葉敏新在潛藏月餘後,仍於7月遭到逮捕。由於葉敏新與蔡堯山之間並無直接隸屬關係,其在保密局偵訊期間選擇隱匿自己的共黨背景及組織實情,因而未被發現涉有共諜之嫌。1950年8月1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作成(39)安澄字第2209號判決,就捲款棄職的部分,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盜賣侵佔或竊取公有財物者」論罪,以連續侵占公有財物判處葉敏新10年有期徒刑,並追繳其侵占之公款新臺幣2萬4千元,後由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移送臺灣嘉義監獄寄押。直到1951年10月魏朝福出面自首,詳細供述相關組織與參與人員,才導致案情全面曝光。保密局據此展開擴大搜查,相關人員自1951年11月起陸續遭逮捕、偵訊,至1952年6月止,共計逮捕涉案人員39名。


隨著涉案人員陸續遭到逮捕,本案的31名被告於1952年9月8日經國防部軍事檢察官王潔卿以(41)防院起字第16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若依被告間的關係加以分類,除主要人物葉敏新、米蔭庭、蔡汝鑫、孟優年外,尚有被認定參與「太平鄉小組」的石滄庚、石滄柏、趙立權;參與「北峰區工委會」的李秀山,以及參與「蘭陽區工委會」的陳蒼柳。另有涉及「青幫」組織者,包括石振江、姜成章、茅義忠、楊鳳梧、吳良民;來自軍公教體系的則有楊進、陳伯清、許克剛、邱麟鴻、蔡葵、梁宏輝、張慶璋、謝清標。此外還有涉嫌協助古瑞雲偷渡者,包括蔡懋棠、鄭金財、陳有進、徐致富、王宜春、張連仲、劉曉風與蕭鴻巽。至於聯勤總部之官兵季留照、梁展如、曾雨蒼、費洪川、茅義忠、姜成章等人所涉之罪嫌,軍事檢察官王潔卿於1952年9月4日以(41)防院字第五十四號裁決書裁定罪證不足,不付軍法審判。惟茅義忠與姜成章因另涉毀棄兵器罪,仍另案起訴。趙立權過往的學生陳福來、張英才、林昭熙、陳坤源等人雖未被起訴,但由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蔡為端於1952年9月18日作成(41)防隔字第212號裁定書,認定4人曾受趙立權「赤化宣傳,思想不無左傾」,將4人交付感化3年。因與孟優年往來密切,曾被以叛亂罪嫌偵查的陸軍砲兵學校軍官教導營營長文中俠,則在1952年12月22日由國防部保密局軍事檢察官詹謙益作出「國防部保密局裁決群明裁字裁定書」,裁定因罪證不足而不付軍法審判。另有魏朝福、廖水萬與林廷光(本案相關檔案中查無此人,其名僅出現於《歷年辦理匪案彙編》)因主動自首,未列入起訴名單。


本案審理由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王醒民、審判官尤雄章、汪喬椿共同審判,並於1953年1月28日作成(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其中葉敏新、米蔭庭與孟優年3人皆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家屬生活費外,悉數沒收。惟3人所適用之法條並不相同:葉敏新係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米蔭庭是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露叛徒」而被判處死刑,另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7年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孟優年則是依《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侵占軍用品」被判處死刑,另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14年有期徒刑,依《刑法》第二十九條、《陸海空軍刑法》第105條「教唆毀棄兵器」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判處1年6個月有期徒刑,合併執行。除上述3人外,蔡汝鑫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另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石滄庚被依《刑法》第二十九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教唆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另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石滄柏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李秀山、陳蒼柳均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趙立權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許克剛、邱麟鴻、蔡葵、梁宏輝、張慶璋與謝清標等6人,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吳良民、楊鳳梧、石振江、王宜春、張連仲、姜成章與茅義忠等7人,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120條「違背職守而秘密結社」,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宣告2年緩刑,其餘部分則判決無罪。蔡懋棠與陳伯清被判處交付感化3年。另有盧文英、蕭鴻巽、楊進、鄭金財、陳有進、徐致富與劉曉風等7人獲判無罪。


本案於1953年2月12日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上呈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並經總統蔣介石核覆。惟參軍長桂永清於3月24日對本案刑度表達意見,認為「本案葉敏新加入匪黨據卷供係由蔡汝鑫介紹且有幫助著手實行顛覆政府之行為」,因此將蔡汝鑫從原判有期徒刑15年改為死刑。至於許克剛、邱麟鴻、蔡葵、梁宏輝、謝清標、張慶璋等6人,桂永清認定其「知匪不舉情節已迹近掩護」,原判3年有期徒刑,經核覆後加重為5年。石振江的部分,桂永清認為其「為秘密結社主持人(即老頭子)」因此原判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被改判處3年有期徒刑。桂永清還認為蔡懋棠「為蔡汝鑫之弟,其掩護匪首謝雪紅出走嫌疑甚重」、陳伯清「有為葉敏新、孟優年傳信及代為搬運槍彈等情事,雖然據供當時不悉內情,但與葉、孟等匪甚密已可認定」,兩人原各判感訓3年,桂永清則在核覆意見中指示應由法官嚴加複審,而於日後另案審判。其餘皆照軍法官所預擬之判決。判決經修改後,蔡汝鑫被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許克剛、邱麟鴻、蔡葵、梁宏輝、謝清標、張慶璋等6人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石振江被改判有期徒刑3年。


本案終審宣判後,葉敏新、蔡汝鑫、米蔭庭、孟優年等4人於1953年5月15日由憲兵第八團押赴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其餘涉案者則多數被關押於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其中,米蔭庭因其屍體無人認領,葬於今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第一墓區。李秀山於1959年6月16日移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繼續執行,被編入第九中隊,但在監禁期間罹患肺病,1961年8月10日病逝,長眠於綠島新生訓導處公墓。趙立權於1955年9月1日移監綠島新生訓導處,至1962年1月9日服刑期滿,惟因趙立權未覓得保證人,依據《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四條而被延長管訓,並轉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進行感訓,直至1964年3月5日才終得無保開釋。


本案除葉敏新、趙立權、石振江、楊鳳梧、姜成章、茅義忠、王宜春、張連仲、劉曉風、吳良民、徐致富未提出補償申請外,米蔭庭、孟優年、蔡汝鑫、石滄庚、石滄柏、李秀山、陳伯清、陳蒼柳、許克剛、邱麟鴻、蔡葵、梁宏輝、張慶璋、謝清標本人或家屬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並獲得補償。蔡懋棠曾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賠償申請,並於1998年經第二十八次董事會決議,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獲判無罪之盧文英、楊進、鄭金財、陳有進、蕭鴻巽,已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予以賠償。其中蕭鴻巽於1990年10月13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劉亭柏做成(89)賠字第134號決定書刑事決定書,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准予獲得冤獄賠償。另蕭鴻巽、陳有進本人或家屬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但不予補償,理由為蕭已獲冤獄賠償,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應不予補償;陳因其經判決無罪,非《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裁判者,不符法定要件,不予補償。
在撤銷判決的部分,葉敏新、孟優年、趙立權、吳良民、楊鳳梧、石振江、王宜春、張連仲、姜成章、茅義忠、徐致富、劉曉風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2018年12月7日米蔭庭、蔡汝鑫、李秀山、石滄柏、石滄庚、謝清標、張慶璋、梁宏輝(以梁樹淵之名)、蔡葵、許克剛、陳蒼柳、邱麟鴻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2019年2月27日蔡懋棠、陳伯清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處分。2024年12月27日楊進、鄭金財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司法不法處分判決。2025年3月31日盧文英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司法不法處分判決。2025年6月30日蕭鴻巽、陳有進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司法不法處分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張尹嚴
  • 1.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北峰區工委會葉敏新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40/306.7/0179。
    2.    法務部調查局,〈台灣省宜蘭縣一般匪嫌線索調查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41/FB2/00028。
    3.    國防部,〈侵佔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38/1572.31/2724。
    4.    國防部,〈貪污瀆職判決書〉,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39/1583/8080。
    5.    國防部,〈葉敏新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1/1571/44908802。
    6.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葉敏新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2/273.5/7。
    7.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葉敏新等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1/1571.31/4490。
    8.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葉敏新〉,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40/0410.9/44908854。
    9.    國防部軍法局,〈葉敏新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293/293。
    10.    國防部軍務局,〈李秀山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40402022。
    11.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
    12.    國防部軍務局,〈張慶璋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2/1571/11230010。
    13.    國家安全局,〈拂塵專案第十四卷附件〉,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803000000A/0037/340.2/5502.3/14。
    14.    國家安全局編
    1961,〈匪北峯區工作委員會葉敏新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頁282-287。臺北:國家安全局。
    15.    沈懷玉訪問、曹如君紀錄
    1999〈曾玉靄女士訪問紀錄〉,收於呂芳上等訪問,《戒嚴時期臺北地區口述歷史(第三輯)》,頁985-997。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6.    鍾興福
    2010《無奈的山頂人》。臺北:書林出版社。
    17.    蔡宏明
    2014《「新生訓導處公墓(13中隊)清查案」報告書》,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綠島人權文化園區指導。
    18.    陳進金
    2019〈一九五○年代白色恐怖在宜蘭:以「蘭陽工委會案」及「羅東紙廠案」為中心〉,《臺灣史研究》26(4):51-96。
    19.    張尹嚴
    2021〈二二八事件中泰雅族的動態:以宜蘭地區李秀山的行動為中心〉,收於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編,《原住民族與二二八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39。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2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134號刑事決定書〉,《司法院裁判書系統》網頁,網址: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擷取日期:2025/9/30。
    21.    米志宏申請,米蔭庭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612。
    22.    孟旋鄉申請,孟優年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100。
    23.    蔡釋羽等申請,蔡汝鑫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414。
    24.    石麗玲申請,石滄庚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118。
    25.    石滄柏申請,石滄柏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101。
    26.    李總明等申請,李秀山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273。
    27.    陳兆鵬申請,陳伯清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605。
    28.    陳蒼柳申請,陳蒼柳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478。
    29.    馬淑君申請,許克剛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340。
    30.    邱張盡等五人申請,邱麟鴻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3601。
    31.    蔡福勇申請,蔡葵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850。
    32.    梁世杰申請,梁樹淵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726。
    33.    張林琳申請,張慶璋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596。
    34.    謝清標申請,謝清標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417。
    35.    蕭素娟申請,蕭鴻巽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210。
    36.    陳有進申請,陳有進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06。
    37.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3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等105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
    39.    法務部
    2024「公告平復王天成君等858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4年12月27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302534141號。
    40.    法務部
    2025「公告平復黃昆彬君等661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5年3月31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402507771號。
    41.    法務部
    2025「公告平復洪明福君等632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5年6月30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4025171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