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懋棠

一、蔡懋棠(1922–1978),男,彰化鹿港人,合作金庫辦事員。 蔡懋棠中二中畢業後赴日本東京跟法國人學法語,1941年4月就讀東京外國語文學校法文系,1943年蔡懋棠及古瑞雲等7人在臺中北京語講習班跟曹玉波父女學習北京話,1945年4月東京外國語文學校畢業。 1945年9月蔡懋棠應聘為臺中終戰連絡所通譯,目睹軍隊接收時將倉庫搬光及編列卡車清冊造假之事。10月因臺中州接管委員會主委劉存忠請負責招待工作的職員找日本女性陪睡,蔡懋棠與古瑞雲等憤而離職。1946年蔡懋棠任省立臺中商職英文教員,其兄蔡汝鑫時任基隆要塞空軍顧問,介紹蔡入左營海軍基地任譯員。 1947年2月參加共黨外圍組織。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古瑞雲帶其母請蔡懋棠引介,打算搭軍艦去廈門,經由蔡向光民砲艇副長鄭金財商議,得艇長許可。5月20日蔡帶古瑞雲、謝雪紅及楊克煌進左營海軍營區,因艇長通知要注意「奸匪偷渡」,延到次日才起航,三人順利離臺。 因古瑞雲從香港郵寄宣傳品到左營軍區給蔡懋棠,1949年2月蔡與妻吳錦鉅連夜棄職逃離左營。經蔡六兄之故交引介,任合作金庫辦事員,1951年11月被保密局偵破。 1953年1月國防部軍法合議庭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判處蔡懋棠感化三年;至於「幫助依法逮捕之人脫逃部份」,獲判無罪。2月案經參謀總長周至柔呈報總統蔣介石,蔣以「蔡懋棠為蔡汝鑫之弟,其掩護匪首謝雪紅出走,嫌疑甚重」,飭令嚴為復審,8月軍法合議庭改以「幫助意圖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判刑12年。 1963年12月16日刑滿出獄,1968年12月擔任臺北語文學院臺語教員,兼任美國各大學中文聯合研習所臺語教師。1969年夏向出獄之孫家驥取得泰源監獄「叛亂人犯」名冊一份,約三、四百人,交予孟祥柯,孟再轉寄國外運用。案經調查局偵查,1971年4月16日蔡懋棠因叛亂嫌疑被捕。4月28日研習所學生開會,要求所方處理此事,並向美國大使館及美國新聞處請求協助。4月30日教育部召集相關單位舉行座談會,決議由該所主任任希之(James J. Wrenn)疏通學生,避免學生以該所或全體學生名義向國外發函。經國際人士及訪臺的美國參議員出面營救,6月警總簡易庭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判處蔡懋棠感化三年。1974年6月10日感訓期滿出獄。 1978年9月16日因大腸癌病逝臺北中心診所。 1998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28 次董事會決議,蔡懋棠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曾協助謝雪紅等潛逃,1951年12月間遭逮捕,判處有期徒刑12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合作金庫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93號
    • 判決主文: 幫助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其餘部份無罪,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幫助依法逮捕之人脫逃部份無罪,幫助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其餘部份無罪,幫助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其餘部份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