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汝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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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汝鑫(1913-1953),臺灣彰化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國貨公司職員,其在福州與陳建東為同事,由陳建東介紹與張秋山相識,在臺灣復由張秋山介紹其之同學林良材見面,斯時其知悉林良材為舊臺共,曾被日政府拘禁至光復才釋放。又其兄蔡堯山介紹與林松茂會晤後,其與林吸收葉敏新參加共黨組織等情。1951年12月25日被羈押。1952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1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第一案予以補償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供述對共黨發生好感及同案被告葉敏新、蔡懋棠之供述為據。惟據葉君供稱,為慎重起見曾往臺北市訪其,將林松茂勸誘其參加共黨的經過情形向其說明,詢問此林君是否可靠,其向葉君說林松茂是他的朋友,十分可靠,可以合作。蔡懋棠亦僅供述「張秋山冒稱姓林,到左營找我說,是我哥哥介紹來做朋友」等語而已,縱使其有對共黨發生好感及幫助吸收組織成員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予以補償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係以其供認與張秋山、林良材、林松茂等人相識為據。惟偵審中其均否認知曉彼等是匪諜,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國貨公司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