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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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蔭庭(1919-1953),河北臨城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大陸工作處少校參謀,其原為臺灣省警備司令部參謀少校,葉敏新曾爭取其未果,但其先後利用所掌職權將該部偵查葉敏新、蔡汝鑫、林元枝匪嫌情報,向葉洩漏。1952年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死刑,《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應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5月1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軍事洩漏部分,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葉敏新,係以偵查其於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葉敏新之供述為據。惟其告知葉敏新之消息,內容是否屬於軍事上之秘密,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部分,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葉敏新、蔡堯山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葉敏新之供述為據。惟其是否明知蔡堯山、葉敏新為匪諜,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大陸工作處少校參謀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祕密消息洩露叛徒、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