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北峰區工作委員會太平鄉小組案

「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北峰區工作委員會太平鄉小組案」,屬於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相關案件,為「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北峰區工作委員會案」的延伸案件之一,涉案者有葉敏新、石滄庚、石滄柏、趙立權、林昭熙、陳坤源、張英才、陳福來等8人。本案的主案雖名為「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北峰區工作委員會案」,但實為複數案件的組成,多數人與「北峰區工作委員會」組織本身關聯不深。惟因主要涉案者葉敏新曾以臺北縣北峰區署署長兼任警察分局長之職權,於北峰區內廣泛接觸與組織工作,案情遂被集中處理。
據官方檔案記載,葉敏新(1917-1953),臺中人,曾就讀北平華北中學、中央陸軍軍官學校、砲兵學校尉官班。中日戰爭期間,赴中國參與臺灣義勇隊,期間接觸中共幹部潘華,思想逐漸左傾。1945年12月,自中國返臺後,經彭孟緝引介,歷任高雄要塞司令部參謀、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少校參謀等職。1949年3月出任北峰區署署長,並兼任當地警察局分局長,管理北峰區署轄下烏來鄉、南澳鄉、太平鄉(今宜蘭縣大同鄉)等三個山地鄉。5月,經涉入「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案」的蔡堯山轉介,認識共產黨幹部孫古平(化名林松茂),並在蔡堯山的兄長蔡汝鑫的勸說下,由孫古平、蔡堯山兩人正式吸收至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積極展開工作。
1949年11月,葉敏新吸收臺中縣太平鄉公所幹事石滄庚,並由石介紹濁水國民學校校長趙立權及其弟石滄柏等人加入地下組織,籌組「太平鄉小組」。趙立權,1907年生,湖南人,畢業於國立武漢大學,求學期間即接觸左翼思想,來臺後,先後任教於臺灣省立宜蘭中學、臺灣省立臺中第二中學,後來擔任濁水國校校長、臺北縣立頭城初級中學教員等職。在臺中二中任教期間,曾教導過出生於南投的石滄泊,因此結識其兄石滄庚。在課堂上,趙立權曾對石滄泊、林昭熙、陳坤源、張英才等人宣傳共產思想、抨擊資本主義;後由擔任太平鄉幹事的石滄庚,轉介其至濁水國校任職。期間,與過去在宜蘭中學任教時的學生陳福來成為同事,因此後續國防部保密局亦指控陳福來曾受趙立權共黨思想的影響。
官方檔案認定「太平鄉小組」的主要工作為組織山地同胞,以備共軍攻臺時響應,並以泰雅族傳統祭祀組織「GAGA」為組織名稱。然而,據石滄庚、趙立權等人的筆錄供述,他們與泰雅族人關係不睦,時有衝突摩擦。石滄庚、趙立權甚至因為調動濁水國校教員而導致爭議,引發泰雅族人不滿,遂於1950年3月10日晚間憤而包圍兩人公務宿舍,並將趙立權毆傷,導致組織工作全面受阻,未能實際展開。惟葉敏新後來逃亡時,當時已轉任南投縣政府山地指導室科員的石滄庚指揮其弟石滄柏收容葉敏新。
趙立權否認吸收陳福來、張英才、林昭熙、陳坤源等人,僅說曾與他們談過相關時事,且只有石滄庚一人對共產主義較有興趣。林昭熙之後接受訪問時也提及:「(與趙立權)我們偶爾會聊到大陸的情形是怎樣?趙老師聽了也會回應我們的問題,但說實在的,我們不是很常談論那方面的話題,而且去找趙老師也不是要刻意了解大陸的事情,……單純就是利用幾十分鐘空閒時間,去找趙老師講話聊天,要不然就是課程上有什麼問題去請教他而已,根本沒有官方所說的『受赤化宣傳,思想不無左傾』等事實。」說明此案案情多有誇大不實或子虛烏有之處。
1950年4月,隨著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書記蔡孝乾遭逮捕,葉敏新在聽到風聲後也藉故捲款棄職潛逃,雖於同年7月落網,但僅被追究棄職與貪汙罪嫌,直到1951年10月,金岳國民學校校長魏朝福出面自首,詳細供述組織與參與人員,才導致案情全面曝光。而「太平鄉小組案」的相關人等也於1952年1月陸續被保密局逮捕到案。
本案經整併後,31名被告經國防部軍事檢察官王潔卿於1952年9月8日以(41)防院起字第162號起訴書提起公訴。除其他涉案者如葉敏新、孟優年、米蔭庭皆被起訴外,被認定參與太平鄉小組的石滄庚、石滄柏、趙立權亦在起訴之列。陳福來、張英才、林昭熙、陳坤源等4人雖未被起訴,但國防部軍事檢察官蔡為端於1952年9月18日以(41)防隔字第212號裁定書,認定4人曾受趙立權「赤化宣傳,思想不無左傾」,有交付感化必要,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
陳福來等4人經裁定後,由於葉敏新案的審理尚未終結,因此該案的承審軍事檢察官王潔卿於1952年9月23日提訊陳福來等4人出庭。陳福來當時即向王潔卿解釋,他之前在保密局會供述曾與趙立權談論社會局勢、批評資本主義,皆是因為受到保密局人員的刑求偵訊,而情治人員也早將筆錄寫好威脅其承認,而陳坤源、張英才、林昭熙皆表示過去雖未被刑求,但保密局表明筆錄已經做好,他們僅是配合保密局才照樣承認,惟以上供述並未影響4人交付感化的裁定。後陳福來、張英才、林昭熙、陳坤源等4人先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至1952年12月12日才提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進行感訓,並從此日開始計算感化期間。陳福來、林昭熙於1955年2月10日開釋,張英才、陳坤源則分別至1956年9月5日、11月10日開釋。實際關押時間超過4年。
至於趙立權、石滄庚、石滄柏等3人於1953年1月28日經國防部軍法合議庭審判長王醒民、審判官尤雄章、汪喬椿作成(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趙立權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年。石滄庚被依《刑法》第二十九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教唆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另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石滄柏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10年。判決於2月12日由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上呈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並經總統蔣介石核覆。後趙立權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55年9月1日移監至綠島新生訓導處,至1962年1月9日服刑期滿,惟因出獄前未覓得保證人,又被依《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四條轉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延長管訓,直至1964年3月5日才終得無保開釋。石滄柏與石滄庚則先後被關押於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並分別於1965年1月7日、1967年1月4日刑滿開釋。
本案除葉敏新、趙立權未提出補償申請,且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外,其餘本人或家屬皆曾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並獲得補償。石滄柏、石滄庚於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陳福來、張英才、陳坤源、林昭熙(以林照熙之名)於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2024年7月15日林昭熙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司法不法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張尹嚴
  • 1.    內政部警政署,〈可疑分子考管-匪北峰區工委會葉敏新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1010000C/0040/306.7/0179。
    2.    法務部調查局,〈台灣省宜蘭縣一般匪嫌線索調查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11010000F/0041/FB2/00028。
    3.    國防部,〈葉敏新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1/1571/44908802。
    4.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葉敏新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2/273.5/7。
    5.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葉敏新等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1/1571.31/4490。
    6.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葉敏新〉,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40/0410.9/44908854。
    7.    國防部軍法局,〈葉敏新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293/293。
    8.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
    9.    國防部軍務局,〈張慶璋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2/1571/11230010。
    10.    國家安全局編
    1961,〈匪北峯區工作委員會葉敏新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頁282-287。臺北:國家安全局。
    11.    沈懷玉等訪問、曹如君紀錄
    1999〈曾玉靄女士訪問紀錄〉,收於呂芳上等訪問,《戒嚴時期臺北地區口述歷史(第三輯)》,頁985-997。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2.    石麗玲申請,石滄庚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118。
    13.    石滄柏申請,石滄柏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5101。
    14.    林昭熙申請,林昭熙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11。
    15.    陳坤源申請,陳坤源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8。
    16.    張武忠申請,張英才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165。
    17.    陳一峰申請,陳福來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913。
    1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1505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19.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 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 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5月30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
    20.    法務部
    2024「公告平復謝巽敬君等959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4年7月15日,發文字號:法制字第1130251973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