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滄庚

  • 石滄庚 1915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南投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軍法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石滄庚(1915-1989),臺灣南投人。 依(41)防隔字第2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政府山地指導室科員,其受葉敏新吸收參加共黨,成立太平鄉小組,後葉敏新因蔡堯山之蘭陽地區委員會遭破獲而準備潛逃,其教唆其弟石滄柏將葉敏新藏匿於龍岩山等情。1952年1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教唆藏匿匪諜」判處有期徒刑12年,《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1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及教唆石滄柏藏匿叛徒葉敏新,關於參加叛亂組織部分,僅以共同被告葉敏新之供述為據。惟其自始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關於教唆藏匿叛徒部分,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葉敏新、石滄柏之供述為據。惟其是否知悉葉敏新為叛徒,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政府山地指導室科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13號
    • 判決主文: 教唆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