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來

  • 陳福來 1930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宜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福來(1930-1999),臺灣宜蘭人。 依(41)防隔字第2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宜蘭縣二城國民學校教導主任,其在臺灣省立宜蘭中學求學時,曾受教員即共匪宜蘭縣太平鄉小組組員趙立權講解共產主義等情。1952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2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與趙立權有師生之誼,並曾受其講解共產主義,思想不無左傾,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宜蘭縣二城國民學校教導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0212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4.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