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德

張金德(1930-1996),臺灣桃園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在其桃園縣蘆竹鄉蘆竹村家中藏匿叛徒楊乾坤,並受囑代探政府追緝消息,其與楊乾坤在桃園縣大園鄉和平村陳福來家幫忙農作時,飯間楊乾坤向同席陳金獅、李遠等發表傾匪言論,其隨聲附和。1967年10月16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處分不起訴。1967年11月1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7月經第5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7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8月經第5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係因涉嫌藏匿叛徒楊乾坤,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偵查結果,以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依法不起訴處分,其不起訴處分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7)警檢處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未滿1月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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