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福來

陳福來(1956-),臺灣臺南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為美麗島雜誌高雄服務處工友,明知施明德圖以暴力對付憲警,竟本於幫助之意思,奉施明德之命購置木棍129支備集會之用,之後於遊行時在指揮車上操縱擴音機,幫助施明德指揮暴行脅迫。1979年12月13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幫助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10月。1980年10月12日刑期結束。

其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公然聚眾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實施強暴脅迫罪,以及觸犯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罪,應從一重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之罪處斷,係以其之自白為依據。惟其為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之工友,其購置木棍及在指揮車上操縱擴音機,係基於工作關係受命而為,難認有幫助他人指揮暴行脅迫之犯意,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幫助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指揮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月、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