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弘宣

林弘宣(1942-),臺灣臺北人。 依(69)障判字第0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總幹事,其在美就讀期間,經常與「臺灣獨立聯盟」之張燦鍙及「臺灣之音」負責人張富雄夫婦等人交往,受張燦鍙指使返國,為其多方蒐集資料密寄及報告叛國工作執行情形。其加入美麗島雜誌社,任高雄服務處總幹事,並與陳菊協辦「世界人權日紀念大會」集會等情。1980年1月7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5年12月21日保外就醫。1987年9月2日移入臺北監獄。1987年9月17日滿釋出獄。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論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1979年9月8日至12月8日籌募、創刊《美麗島》雜誌,多次演講宣導政治意識,且於同年月10日辦理世界人權日大遊行,遊行之際滋生衝突,多人受傷為依據。惟關於美麗島雜誌之創刊及政治性演講部分,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而遊行發生衝突部分,並無證據足認有預定攻擊之對象或破壞、占領之目標(地或設施),其又否認有叛亂之意圖,其他又無積極佐證,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美麗島雜誌社高雄服務處總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2年,經減處為6年,1985保外就醫,1987刑滿出獄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