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富忠

張富忠(1952-),臺灣桃園人。 依(69)重上訴字第1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美麗島雜誌社美術編輯,其奉派參加雜誌社所舉辦之集會,身配三色臂章,手持火把,參加遊行,於施明德等進入新興分局向治安首長脅迫時,跟隨蔡有全高呼「反對非法捉人」、「抗議特務統治」等口號,煽惑群眾壯大聲勢,以資呼應,並於施明德等指揮隊伍衝擊憲警時,喊衝、喊打、率先助勢。1979年12月13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3年10月18日假釋。 其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觸犯《刑法》第136條第1項後段公然聚眾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實施強暴脅迫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罪罪,應從一重《陸海空軍刑法》第72條第2款之罪斷處斷,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忠信之供述為據。惟其否認有公然聚眾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實施強暴脅迫,以及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之犯意及行為,且其縱有高呼「反對非法抓人」、「抗議特務統治」等口號,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雜誌社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重上訴字第013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邱明強、洪裕發部份外,均撤銷、多眾集合為暴行脅迫率先助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10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