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俊宏
- 張俊宏 男 1938年出生 臺灣 南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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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新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俊宏(1938-),臺灣南投人。
依(69)障判字第0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議員、美麗島雜誌社總編輯,其與施明德、姚嘉文、林義雄、及許信良成立美麗島雜誌社,其任總編輯,雜誌社舉辦集會演講、遊行、示威等活動,並在高雄市舉辦「世界人權日紀念大會」,其負責演講等情。1979年12月13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7年5月31日假釋。1987年7月11日奉總統令減刑2分之1。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1979年9月8日至12月8日籌募、創刊《美麗島雜誌》,多次演講宣導政治意識,且於同年月10日辦理世界人權日大遊行,遊行之際滋生衝突,多人受傷為依據。惟關於《美麗島雜誌》之創刊及政治性演講部分,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而遊行發生衝突部分,並無證據足認有預定攻擊之對象或破壞、占領之目標,其又否認有叛亂之意圖,其他又無積極佐證,因此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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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議員,美麗島雜誌社總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判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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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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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