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曹德
- 許曹德 男 1937年出生 臺灣 基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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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國防部軍人監獄、景美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龜山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許曹德(1937-2018),男,基隆人,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畢業。1968年1月因涉嫌「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被羈押,時為中興氧氣行協理,年31歲。初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1970年8月13日遭改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75年7月14日獲裁定減刑。1987年10月又因涉嫌「蔡有全、許曹德臺獨案」被羈押,時業商,年50歲。1988年8月27日遭判處有期徒刑4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4個月。1990年4月25日獲假釋出獄。
出生時家道中落,8個月後父親亡故,全靠母親一手養大。小時候經常跟小孩子一起打群架,曾經在基隆火車站幫人擦皮鞋,看到日本人與外省人做人態度的差別。二二八事件時,曾寄住在家裡的奶媽之兒子被國軍強行帶走,數日後親眼目睹屍體被從基隆火車站前的淺水碼頭撈起,讓其開始痛恨不公義的社會。
中學考上臺北市的開南商工職業學校,因講母語,被學校的教官打了三個巴掌,激發其以後對臺語的研究。畢業後回基隆從事勞力工作,後經朋友鼓勵說要讀書才有長進,且自己也想繼續讀書,就先去唸延平高中補習學校,再以同等學力考大學,失敗一次後,於第2年考入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
1957年重考大學前,爆發「劉自然事件」,由於認為該事件是美國人欺負中國人,因此曾跑去美國大使館前抗議。大學時漸漸地認為中國人的概念,是配合民族主義被創造出來的觀念工具,認為臺灣應該擺脫中國歷史的糾纏,建立自己的民主國家。大三時已有臺灣應該走向獨立的想法。
1962年退伍後,與家人一面經商,一面思考臺灣問題。1963年與劉福增等臺大朋友出版《現代社會》期刊,然而出版到第四期即因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等情治單位的恐嚇而停刊。1964年臺北市市長選舉時,結識臺北市議員林水泉,一起為黨外的高玉樹助選,並成為好朋友。
第一案:「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
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64年4月前後,其與林水泉、呂國民、張明彰、黃華、吳文就、林中禮、陳清山、顏尹謨等人結識後,因不滿現實而圖謀臺灣獨立。1965年夏,林水泉邀集許曹德、呂國民、張明彰、林中禮、陳清山在臺北市民生東路玉山莊旅社,討論臺獨組織事宜。同年10月,林水泉赴日,與「臺灣青年獨立聯盟」宣傳部長廖春榮見面,受囑咐在返臺後蒐集政府相關資料,林水泉表示接受。同年底返臺,在臺北市黑美人酒家與其和張明彰等人聚晤時,曾告知其與在日臺獨分子接觸情形,並囑咐其撰寫英文信函一封,交呂國民寄往日本,聯絡當地臺獨人士。
後經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查覺,於1968年1月4日被羈押,送到六張犂偵訊,受到拷打。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偵查,並於3月8日以(57)警檢訴字第13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4月初,被移送到新店安坑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再送到保安處。3個月後又被送到新落成的景美軍法處看守所。1969年10月21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聶開國,以及審判官李繼唐、張玉芳作出(57)初特字第五、十五、二十四、三十五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後其聲請覆判,覆判前原判決呈總統蔣介石核定時,被批示應改判有期徒刑10年。1970年8月1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審判長沙輝,以及審判官樓厦、黃述政、徐昂、殷敬文作出(59)覆高亞字第二號判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改判其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 5年。後被送至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服刑。1974年心臟病發,綠島的軍醫束手無策,決定送其到臺東八一四軍醫院。後家屬透過關係,讓其受到較好的治療,並簽報長期住院。1975年7月14日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傅國光、徐文開作成(64)諫減字第十四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6年8個月。於同日刑滿開釋,實際坐監8年半。
出獄後與妻子徐秀蘭共同在商場打拚,建立自己的事業。對於此案,許曹德曾在2004年的訪談中表示,他曾發表過文章,主張臺灣應該放棄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席位,保留一般會員會籍。「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爆發後,調查局為了要羅織他的罪名,就將他上述的主張指臺獨,調查局不斷地對他拷打審問,一直追問此事。他認為,這證據是薄弱的,仍難據此判定他主張臺獨。調查局見無法得逞,最後將他幫林水泉代筆的一封英文書信當成證據(該信寄給日本臺獨聯盟),據此株連判刑。
1999年4月14日,許曹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渠等雖曾參加商討「臺獨」組織事宜,惟並無具體結論或行動。至許君所另撰寫之英文信,其內容亦無法認定與臺獨組織及計劃互有關聯,故非有實據,應予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第二案:「蔡有全、許曹德臺獨案」
1987年8月27日,許曹德讀到丘宏達所發表之文章,該文藉中國恫嚇臺灣不得獨立,其對此感到不滿,認為必須正面迎擊。根據官方檔案指出,1987年8月30日,「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會」在臺北市國賓大飯店國際廳召開大會,蔡有全被推為主席,當進行討論該會章程時,時為會員的許曹德提議將該條第二項「臺灣之前途應由臺灣全體人民共同決定」刪除,改為「臺灣應該獨立」。10月12日,被收押至土城臺灣臺北看守所。12月10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葉金寶作成(76)偵字第十七號起訴書,以其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提起公訴。1988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推事王江深、推事吳敦、李瓊蔭作出(76)訴字第四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100條第一項「預備意圖竊據國土」,判處其有期徒刑 10年、褫奪公權 5年。後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於4月22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推事孫繼敏、推事王炳輝、葉金鳳、柯慶賢、莊登照作出(77)台上字第2087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8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審判長推事李恔、林鄉誠、蔡尊五作出(77)訴更(一)字第一號判決,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100條第一項「共同陰謀竊據國土」,改判其有期徒刑4年8個月、褫奪公權3年4個月。後雖又提出上訴,但於11月25日經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推事張祥麟、推事蔡詩文、李星石、吳雄銘、葛浩坡作出(77)台上字第5536號判決駁回。後被送至桃園龜山的臺灣臺北監獄服刑。在獄中,其利用一百天的時間完成《許曹德回憶錄》初稿,1989年由鄭南榕的自由時代出版社出版,1995年經前衛出版社再次出版。1990年4月25日獲假釋,實際坐監2年6個月。
對於此案,許曹德日後表示,他在法庭上曾主張:「所謂的臺灣獨立,就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統治之外。」而他要被抓去坐牢前,去找黃華接續這個運動,後來黃華發起「臺灣國家運動」,臺獨主張的聲勢因此更為浩大。這個主張經過修改成了民主進步黨的臺獨黨綱,因此他認為臺獨運動是從這個案件之後才真正公開化,也逐漸變成臺灣人的主流想法。
出獄後,回復經商,與友人一起籌設「獨獨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專門提供有線電視(當時稱為第四臺)政治錄影帶,以打破國民黨的媒體壟斷,又多次大量捐款給民主進步黨,對本土民主運動很有貢獻。1993年,代表民進黨投入新店市長補選,最後不敵國民黨而敗選。1994年政府釋放第四張無線電視臺執照時,本有意申請,但因蔡同榮與張俊宏合力申請民視電視臺,所以做罷。1995年創立「臺灣歐爾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推廣自然排毒原理以及有機飲食,並將事業拓展到中國。2014年中風,經兩年復健後康復,後再執筆撰寫《許曹德回憶錄》下冊,於2017年完成,2018年由前衛出版社將上下冊集結出版。2018年11月3日逝世,11月16日獲總統蔡英文明令褒揚。
1999年4月14日,許曹德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時,此案部分因是在1987年7月15日解嚴後才發生,故其被認定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受裁判者,因此不適用該條例之補償規定,未獲補償。2022年5月23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其有罪判決暨其刑之宣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何鳳嬌、蘇瑞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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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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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