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曹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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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曹德(1937-2018),男,新竹人,生長於基隆。1966年因「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林水泉等案」繫獄,被捕時32歲,1988年又因「許曹德、蔡有全臺獨案」被捕時52歲。 出生時家道中衰,八個月後父親亡故,全靠母親一手養大。小時候曾經在基隆火車站幫人擦皮鞋,因此看到日本人與外省人做人態度的差別。也經常跟小孩子一起打群架。二二八事件時,小時候曾寄住在家裡的奶媽兒子被中國軍隊強行帶走,數日後看到他的屍體從基隆火車站前的淺水碼頭被撈起,讓他痛恨不公義的社會。 中學考上臺北市的開南商工,因講母語,被學校的教官打了三個巴掌,激發他以後研究臺語。畢業後回基隆做勞力工作。朋友鼓勵他要讀書才有長進,他自己也想繼續讀書,所以先去延平中學補校,後來以同等學力考大學,失敗一次後,第二年才考入臺灣大學政治系。 1957年重考大學前,因為劉自然事件,認為是美國人欺負中國人,跑去美國大使館前抗議。大學時漸漸地認為中國人的概念,是配合民族主義被創造出來的觀念工具,臺灣應該擺脫中國歷史的糾纏,建立自己的民主國家。大三時已有臺灣應該走向獨立的想法。 1962年退伍後,與家人一起經商,一方面思考臺灣問題。1963年與劉福增等臺大朋友出版《現代社會》期刊,出版到第四期就因調查局等情報單位的恐嚇而停刊。1964年臺北市市長選舉時,結識臺北市議員林水泉,一起為黨外的高玉樹輔選,並成為好朋友。 1966年起黃華等人組成「臺灣青年團結促進會」,推動臺灣獨立,他不是成員,也不知情。但因他曾用公司名義,以商業英文書信與日本聯繫,而被牽連。 1968年1月遭到逮捕,送到六張犂郊區偵訊,受到國民黨特務的拷打。4月初,被送到新店安坑監獄,再送到臺北市西寧南路東本願寺警總保安處。三個月後送到新蓋成的景美軍法處看守所。1969年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五十七年度初特字第5、15、24、35號判決: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判刑8年。翌年上訴時,因發生黃文雄槍擊蔣經國事件,被國防部以(59)覆高亞字第2號認定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罪名,改判10年。1972年綠島的綠洲山莊完成,與其他政治犯一起被送至綠島。 1974年心臟病發,綠島的軍醫束手無策,決定送他到臺東八一四軍醫院。家屬透過關係,讓他受到較好的治療,並簽報長期住院。1975年總統蔣介石逝世,獲特赦出獄,共坐牢8年半。 出獄後與妻子徐秀蘭共同在商場打拚,建立自己的事業。但商場上的成功並未動揺他追求臺灣獨立的決心。1987年8月27日讀到丘宏達發表藉中國恫嚇臺灣不得獨立的文章,感到不滿,認為必須正面迎擊。30日,「臺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成立大會,蔡有全擔任總會臨時主席,許曹德在會中主張將「臺灣應該獨立」列入組織章程。為此,國民黨下令逮捕,高檢署也揚言要嚴辦。「蔡許案」被稱為解嚴後第一件叛亂案。許曹德、蔡有全於10月12日出庭,後即被押往土城看守所,並於翌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起訴。在監獄中,他利用一百天的時間完成《許曹德回憶錄》初稿,由鄭南榕的自由時代出版社出版。 1988年1月16日,許曹德、蔡有全臺獨案判決,被判處7年有期徒刑,送往桃園龜山的臺北監獄服刑。1990年4月25日假釋出獄,包括土城看守所在內,此次實際坐監2年6個月。 出獄後,回復經商,與友人一起籌設「獨獨影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專門提供有線電視(當時稱為第四臺)政治錄影帶,以打破國民黨的媒體壟斷,又多次大量捐款給民進黨,對本土民主運動很有貢獻。 1993年,代表民進黨投入新店市長補選,最後不敵國民黨而敗選。1994年政府釋放第四張無線電視臺執照時,本有意申請,但因蔡同榮與張俊宏合力申請民視電視臺,所以做罷。 1995年創立「臺灣歐爾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推自然排毒原理以及有機飲食,並將事業拓展到中國。1999年許曹德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6月23日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4年中風,經兩年復健後康復,再執筆寫《許曹德回憶錄》下冊,於2017年完成。2018年11月過世。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撤銷其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中興氧氣行協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覆高亞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張明彰顏尹琮劉佳欽林中禮許曹德陳清山林欽添賴水河罪刑部份均撤銷。、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其他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6月11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7年
    • 裁判書字號: (77)訴更(一)字第1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竊據國土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8月、 褫奪公權3年4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 4 年 8 月,1990假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