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福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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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福增(1930-1952),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155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陳敬賢介紹,介紹以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為名,實則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學運部擔任組織幹事,經常與陳敬賢及謝詩和開會,研究討論推動學生運動工作,先後吸收吳德儀、陳慶耀等加入其組織。1951年7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2年8月13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謝詩和、另案被告陳靜賢等人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加入組織、吸收吳德儀等人加入及參加會議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5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