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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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810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謝義雄(1940-1987),臺灣桃園人。08101申請案於2006年9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10月16日經第5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謝義雄(1930-),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32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店鎮公所幹事,其經劉福增吸收,加入匪幫,並由謝時和交詹溪華領導,曾參與集會等情。1952年8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0年8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匪幫組織,係依其在警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詹溪華與謝時和之供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所稱「匪幫」組織之名稱、目的及性質均未予以認定,又無其他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新店鎮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5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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