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慶耀

陳慶耀(1930-1995),臺灣桃園人。 依(42)安度字第066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桃園由劉福增介紹參加匪黨「學聯部」組織,受其領導開會十餘次,復經劉福增派往簡進福家居住,體驗農民生活。後與吳德儀同向國防部保密局自首,領得自首證,乃簡萬得及陳敬賢匿居簡進福家時,吳德儀、陳慶耀又經簡進福通知前往與陳敬賢等晤面二次等情。1951年12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判處免刑,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1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陳慶耀於自首後仍與匪徒陳敬賢晤面2次,其自首經查並無不誠之處,但認其思想不無動搖而予以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667號
    • 判決主文: 免刑但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