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敬賢
- 陳敬賢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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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敬賢(1929-),臺灣桃園人。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謝詩和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先後開會十餘次,討論組織發展及推進工作等事宜,並吸收林秋祥等參加其組織。而後政府查緝人員前往徐阿生家逮捕時,其開槍拒捕,致將查緝人員簡聰智手部擊傷。1951年11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11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縱其有開會十餘次及吸收林秋祥等參加組織情形,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246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謝詩和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先後開會十餘次,討論組織發展及推進工作等事宜,並吸收林秋祥等參加其組織。而後政府查緝人員前往徐阿生家逮捕時,其開槍拒捕,致將查緝人員簡聰智手部擊傷。1951年11月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5年,執行有期徒刑16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11月4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8月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縱其有開會十餘次及吸收林秋祥等參加組織情形,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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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米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6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殺人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6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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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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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