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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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11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秋祥(1930-1951),臺灣桃園人。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私立泰北中學高三上期學生,林秋祥受陳敬賢介紹參加桃園學生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組織為小隊長,先後受陳敬賢、謝時和、徐木火領導,改組為桃園學生支部後充任書記,領導數十人從事學運工作。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1年10月8日執行死刑。04111申請案於1999年8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1日經第2屆第1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秋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君自白及共同被告黃鼎實之供述為據,惟林君參加組織並吸收他人參加組織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秋祥(1930-1951),男,桃園人。被捕時21歲,為私立泰北中學高三學生。 林秋祥在泰北中學就讀時,喜好運動,包括足球、劍道等類,又富有領導能力。1949年期間,桃園地區青年們組成二個足球隊,桃園鎮的林秋祥、黃鼎實、施教爐等人組成隼人隊,而龜山鄉的呂理崇、簡春億、簡春夏等人組成飛豹隊,時常比賽。 1950年11月上旬桃園地區政府機關辦理自首活動,因此學生之間互相牽連,被政府當局認為涉嫌中國共產黨組織嫌疑者,陸續遭到逮捕,林秋祥是其中一人,約在1950年11月20日被捕。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的聲稱內容,林啟祥在1949年1月經由陳敬賢介紹參加「桃園學生新民主主義團」之組織,出任小組長,先後由陳敬賢、謝時和、徐木火等人領導。1950年10月該組織改組為「桃園學生支部」,並出任書記,領導幹部數十人,從事學生運動工作。因此在1951年8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宣判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之名義,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於1951年10月8日由憲兵第八團執行槍決。 林秋祥被捕羈押期間,家屬被無賴之徒以營救為名騙取大量錢財,致使家道中落。其身後留有一個未婚遺腹子「林一奇」,隨母親改嫁,與林家長期失去聯絡,直至2013年因為林秋祥難友呂沙棠一篇回憶文章,以及有心人士引介之下,終於在7月28日認親而得知身世。 1999年8月24日林秋祥之弟林秋連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6月1日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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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私立泰北中學高三上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