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鼎實
- 黃鼎實 男 1931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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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鼎實(1931-195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私立中學高三上期學生,其由謝時和介紹加入匪黨組織,為桃園學生支部組織幹事,吸收並領導黨徒6名。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1年10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及各關係人施教爐等人之供證,核與保密局及偵查庭訊問情形相符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惟其參加組織及吸收他人加入組織等行為,尚難認黃君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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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私立中學高三上期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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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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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