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啟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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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啟全 1932年出生 臺灣 桃園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48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啟全(1932-),臺灣桃園人。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私立泰北中學高三上學生,林啟全由黃鼎實介紹參加匪黨,並意圖吸收他人未果。1950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1月27日刑滿開釋。00487申請案於1999年4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2月21日經第1屆第1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證據不足,非有實據,應予補償。
林啟全,1932年生,男,桃園人。被捕時19歲,為私立泰北中學高三學生,所涉案件為「桃園學生支部林秋祥等案」。 林啟全在1944年武陵國民學校畢業之後,就讀私立臺北中學,戰後改名私立泰北中學,與同案黃鼎實為同學。在泰北中學就讀時,喜好運動。1949年期間,桃園地區青年們組成兩個足球隊,桃園鎮的林秋祥、黃鼎實、施教爐等人組成隼人隊,而龜山鄉的呂理崇、簡春億、簡春夏等人組成飛豹隊,時常比賽,林啟全亦以地緣關係加入隼人隊。 1950年11月上旬,桃園地區政府機關辦理自首活動,因此學生之間互相牽連,被政府當局認為涉嫌中國共產黨組織嫌疑者,陸續遭到逮捕,林啟全是其中一人,在1950年11月27日被捕。林啟全先送至臺北市的國防部保密局北所(即高砂鐵工廠),進行偵訊,1951年4月21日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等待宣判。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的聲稱內容,林啟全在1949年8月經由黃鼎實介紹參加中國共產黨地下組織,並意圖吸收他人參加組織未果。因此在1951年8月1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宣判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之名義,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宣判之後,被移送至新店安坑的軍法處看守所,1951年11月29日移送內湖國民學校校址的新生總隊等待船期,再轉送至臺東綠島的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二大隊第五中隊,1961年10月31日移送至土城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持續感化管教。 1962年11月27日刑期期滿出獄。其後在1963年至臺北縣樹林的大豐紙廠工作,出任採購一職,直至1992年紙廠關閉。 1999年4月3日林啟全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2月21日第一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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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許進發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私立泰北中學高三上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