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振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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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振益(1927-195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基隆民鐘日報桃園分社業務員,其由游好文介紹參加匪幫,與陳永記等人聯絡,領導楊瑞正等四名,並教育群眾四人。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1年10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林挺行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組織開會討論民主專政問題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基隆民鐘日報桃園分社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