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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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挺行(1925-1951),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倉運公司運送店店員,其由徐木火介紹加入匪黨,為桃園街頭支部負責人,領導四個小組等情。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1年10月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陳台明、呂阿立等人之供證為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且其縱使有參加匪舉行桃園地區擴大幹部會議等情,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倉運公司運送店店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