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德旺 (簡德旺)

  • 劉德旺 (簡德旺) 1928年出生 臺灣省 桃園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德旺(1928-),臺灣桃園人。 依(40)安潔字第29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建興洋傘工廠鐵匠,其經呂阿立介紹參加匪外圍之工友會,曾教育同業兩人。1950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11月27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對於其參加匪「工友會」之組織屬性是否確為以顛覆政府為目的均未予認定,僅以同案被告林挺行於前保密局之自白,據以論罪科刑。惟其矢口否認參加叛亂組織,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資證明其對所參加之組織有所認識,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建興洋傘工廠鐵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29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