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火來
- 林火來 男 1922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火來(1922-1986),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技工。其曾聆聽潘勝治攻許政府言論,並將叛徒洪振益身份及正擴大組織事告知潘勝治,引其相見等情。1953年5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3月26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於1948年初至同案被告潘勝治家聽聆潘勝治攻擊政府言論,思想有偏頗,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