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火來

林火來(1922-1986),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技工。其曾聆聽潘勝治攻許政府言論,並叛徒洪振益身份並正擴大組織事告知潘勝治,引其相見等情。1953年5月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3月26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林火來於1948年初至同案被告潘勝治家聽聆潘勝治攻擊政府言論,思想有偏頗,而予交付感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