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勝治
- 潘勝治 男 1921年出生 1956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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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勝治(1921-1956),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何嵩岳引見其舊友李舜雨,李灌輸匪幫思想,勸誘參加匪幫組織,其允予考慮,李即使其吸收組織農民,其乃暗中破壞三七五減租施政,與王錫珪談論於匪攻擊臺灣時應準備武器保護工廠,並擬利用知悉已參加匪幫之賴塗枝保護工廠。復於賴朝成因叛亂案被捕脫逃後,囑使不知情之余松柏帶至其家中藏匿,其以自宅欠安全使其另藏他處。又何嵩岳等至潘家中,聽聆其攻訐政府言論。1953年4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6年2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藏匿叛徒賴朝成,係以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賴朝成之指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知悉賴朝成為叛徒,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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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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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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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