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雲卿
- 詹雲卿 男 1917年出生 臺灣 嘉義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詹雲卿(1917-),男,臺灣嘉義人。1955年因案被逮捕時,以務農為業,年約37歲。
1955年10月12日,詹雲卿因涉違反《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案件被捕。 據決定書所載,詹雲卿於保安司令部保安處接受偵訊時,供稱是由郭清山的介紹參加共產黨派來臺的工作人員潘勝治之組織。 1955年12月7日保安處將此案移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詹雲卿在訊問中否認受郭清山介紹加入潘勝治之組織,並表示不知潘勝治為叛徒, 郭清山亦否認有介紹之事, 此外另一案的被告林德勝、潘勝治的供述也與詹雲卿的說法相符。 軍事檢察官調查結果顯示,潘勝治並未加入共黨組織,僅因思想受共黨宣傳影響,而時常發表攻擊政府言論、閱讀共黨宣傳書刊並藏匿叛徒,因而於另案被判刑。
1956年1月13日,軍事檢察官認為詹雲卿與郭清山「與匪交往、思想或受其影響」,遂聲請將二人交付感化。 1956年1月28日移送至軍法處第二科。 1956年2月7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作成(45)審聲字第九號裁定書,其中記載,另案被告潘勝治供稱,未曾將左傾書籍交予郭清山、詹雲卿二人閱讀,亦未向二人作反動宣傳,其思想均無「傾匪」現象,僅與詹雲卿共同做工三、四天等語。軍事法庭因此認為,軍事檢察官所據理由臆測無據,難以據以認定交付感化為有理由。 詹雲卿於1956年5月8日獲准保釋。
多年之後,詹雲卿之妻與郭清山共同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 1997年4月9日,嘉義地方法院作成85年度賠字第11號決定,認定詹雲卿於裁定駁回交付感化確定前,曾受羈押209日,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及《冤獄賠償法》規定,准予賠償。 其後,最高法院檢察署不服該決定,提起覆議。 1997年 7 月 25 日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做出(86)台覆字第 98 號刑事決定,認為原決定未併列全部繼承人,並指出詹雲卿之羈押是否與其自白有關仍有疑義,遂撤銷發回。
1998年12月31日嘉義地方法院做成86年度賠更(一)字第6號決定,補正詹雲卿之繼承人名單,並重新計算詹雲卿羈押期間。 法院認為本案卷證已亡佚,無從查明羈押是否因詹雲卿過失所致,故應作有利於詹雲卿的認定。 綜合以上,法院確認詹雲卿自1955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至1956年5月8日開釋,合計羈押210日,維持原准予賠償之認定。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羅文婷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