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勝

本案為0109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德勝(1922-),臺灣高雄人。01090申請案於1999年4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3月13日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239日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