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嵩岳
- 何嵩岳 男 1923年出生 1986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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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嵩岳(1923-1986),臺灣臺中人。
依(43)審三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聆聽潘攻訐政府言論,為匪吸收對象。1953年4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3月26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聆聽攻訐政府言論,為匪吸收對象,思想偏頗,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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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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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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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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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